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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0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200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执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建设工程计价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执行200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工程,除我市另有规定外,应执行该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
二、社会保险费,在我市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汕府[200 ]123号文”规定执行。各专业定额工程社会保险费费率分别为:建筑工程(含建筑及装饰装修同时承包的工程):3.18%;单独承包装饰装修工程:1.27%;市政道路、桥涵、路灯工程:3.08%;市政给水工程:2.46%;市政排水设施工程:4.75%;园林建筑工程:2.54%;园林绿化工程:1.27%;安装工程:1.66%。社会保险费计费基础为税前工程造价。
三、防洪工程维护费改为堤围防护费,费率按0.1%计算。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200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关规定计算。
五、工程排污费(含施工噪音排污费)按省造价总站“粤建造发[200 ]003号文”规定计算。
六、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根据实际从事工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发生签认计算。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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