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老干部作用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2
二要发挥老同志在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尤其是跨世纪的领导干部工作中的作用。老同志在这方面有许多优势和经验。在考察干部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一些老同志参加。在任用干部时,要注意听取老同志的意见。
三要发挥老同志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日益深化,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利益格局、利益关系的调整,触及到一些深层次矛盾,遇到许多过去不曾遇到的复杂情况和问题,需要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加以化解。在这方面,应注意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协助党和政府宣传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好人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
四要继续发挥老同志在培养、教育青少年工作中的作用。要组织老同志对青少年进行党的优良作风、革命传统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五要进一步发挥老同志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老同志的不同层次、不同专长和身体状况,发挥其作用。有的可为党委、政府有关经济工作方面的重大决策出主意、当参谋;有的可为重要建设项目提供咨询,帮助论证;有的可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等;有的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帮助乡镇企业发展,等等。
对党和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有何具体规定?
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机关退休(含离休,下同)干部从事经商活动,容易助长官商不分,使有的人利用原来的工作关系和影响参与倒卖活动,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滋生腐败现象,必须坚决制止。为了保持党政机关的清正廉洁,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发挥老干部的表率作用,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中央有关部门对县以上机关的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2)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企业也不得聘请他们任职。已经任职的,必须辞去职务。
(3)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可以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业性企业任职,但到本人原所在机关主管的行业和企业任职,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满两年以后。到这些企业任职的,要经所在机关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并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
(4)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生产,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讲学、写作、翻译,以及从事为改善机关后勤服务而开办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等经营服务活动,继续按中发[1984]27号文件酌有关规定执行,取得合理报酬,严格照章纳税,其原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
(5)党和国家机关要加强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退休干部,其原所在机关应及时纠正;不按规定纠正的,要追究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纪检等部门,要经常检查执行规定的情况。机关党组织和企业党组织,要切实负起监督的责任。
(6)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
所谓“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是指县和县以上各级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机关,以及隶属上述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所谓“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是指处(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中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所有干部。
不得到商业性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任职”,是指不得担任上述企业内设置的各种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至于临时为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和应聘从事门卫、巡逻、清扫等各种劳务工作的,不属于“任职”范围。
退休干部不得兴办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劳动服务公司,也不得兴办安置待业青年的商业性劳动服务公司。
离退休干部可以从事哪些生产、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取得合理报酬?
具有一定科技知识和专业特长的离休、退休干部,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技术性、知识性咨询活动,可以举办培训班、补习学校、医疗所等,并:取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也可以应聘于本地或外地企事业单位从事咨洵或讲学活动,依照合同领取应得的劳动报酬。离休、退休干部可以从事家庭养殖业、种植业,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
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含离休)干部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讲学、写作、翻译,以及从事为改善机关后勤服务而开办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合理报酬,严格照章纳税,其原享受的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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