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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市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

关于XX市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检察机关打击的重点和难点,就一个地区而言,清楚的了解本地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是搞好本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基础,就楚雄市而言如何做好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应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产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党的十六大“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措施之中”的有关精神,针对楚雄市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状况,我们对1999年至2003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希望我们的调研,能对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对遏制楚雄市的职务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并能引起广泛关注。
一、            楚雄市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
据统计,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楚雄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61件,涉案65人。涉案罪名以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居多,共54件。其中贪污案为16件,占立案件数的26%,挪用公款案29件,占立案件数的48%。贿赂案为10件,占立案件数的16%,犯罪嫌疑人系男性62人,女性3人。犯罪嫌疑人年龄在35岁以下的有26人,45岁至55岁的有13人。高中以上学历的共有48人,大专以上学历的20人,其中属单位、部门负责人25人,中共党员25人。楚雄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二、            楚雄市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从发案单位上看。一是发生在乡镇农村基层的案件多。在61件职务犯罪案件中,属于乡镇农村基层的就有25件,占全市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41%。二是热点部门行业犯罪多。在61件案件中,发生在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12件,占全市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20%,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10件,占全市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16%。
(二)从犯罪人员上看。一是单位部门领导、负责人等职务犯罪居多。在61件案件65名案犯中,这类人员共25名,占案犯总数的38%,他们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慷国家之慨。如杞开春案。二是直接经管钱、财、物、购销业务人员多。在65名案犯中,有会计、出纳、保管员、信贷员、销售员等各类业务人员23名,占案犯总数的35%,如合泽华案,时陆云案。三是案犯中党员干部占一定比例。在65名案犯中,有中共党员25名,占38%。四是从年龄上看,35岁以下的年轻人与50岁左右的临退休(养)人员均占相当比例。在65名案犯中,35岁以下青年26名,占职务犯罪总人数的40%,45岁至55岁的临退休人员有13名,占20%,这两个年龄段犯罪人数之和占总人数的60%,表明职务犯罪相对低龄化和高龄化的倾向比较明显,特别是相对低龄化的特点更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五是从性别看,职务犯罪以男性为绝对主体。5年内有62名男性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占总立案人数的95%,女性公职人员3名,仅占5%。六是从学历上看,职务犯罪的人的学历明显高于普通刑事犯罪人。高中以上学历的48人,占总人数的74%,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还有20名大专以上学历的公务员犯罪。而我院1999年至2003年批捕的全体犯罪嫌疑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12%,职务犯罪的人的文化程度高于全体犯罪嫌疑人平均文化教育程度62个百分点,差距之大显而易见。
(三)从犯罪手段上看,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职务犯罪大多数为预谋性犯罪,几乎全部是有预谋的、隐蔽性的犯罪,少见突发性、激情性犯罪,而且绝大部分为智能性犯罪。犯罪手段仍以传统的犯罪手段为主,但高科技手段犯罪已经明显凸现,在61件案件中,有8件以计算机等为工具或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而且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的嫌疑人绝大多数是35岁以下的年轻人。另外从犯罪次数看,高科技手段的犯罪具有多次、连续性作案的特点。如周华云、李忠华案。
(四)犯罪动机上看,表现出极大的贪婪性。有“59岁”现象的“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侥幸心理,也有“35岁”现象的“不捞白不捞,捞了也白捞”的功利心理,在这些心态的支配下,手中掌权、管钱的国家公职人员各显其能,大肆进行职务犯罪活动。
(五)从主体范围上看,窝案窜案多。一些单位部门领导干部为谋取私利而沉瀣一气,合伙作案,有的虽不合伙作案,但案与案之间,此案与彼案之间犬牙交错,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采取相同或相似的手段,利用各自掌握的权力,分别获取贪利。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一挖一窝,一带一串。如李胜北受贿案,带出3件受贿案。
(六)从案件性质上看,挪用公款案件居各种案件之首。61件职务犯罪案件中,挪用公款案件29件,占案件总数的48%,且大案要案多,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有13件,50万元以上的有6件,100万元以上的有5件。
(七)犯罪数额巨大。在61件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中最大的贪污案件犯罪数额达61万元,最大的受贿案件犯罪数额9.5万元,最大的挪用公款案件数额为173万元。
(八)犯罪者多数为初犯。从犯罪人反社会性的强度看,被调查的64名职务犯罪人员均为初犯,只有1名人员为再犯。
三、楚雄市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最严重的腐败现象,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它的产生有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就其主观方面来讲,由于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封建思想在现实生活中还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在实行对外开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资产阶级腐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可避免地会渗透到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中去,动摇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和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从客观方面来讲,由于我国正处在深刻变革的过程中,新旧体制的交替,所有制结构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难以避免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空隙和漏洞等等,职务犯罪具有深刻的社会基础,而对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往往是产生职务犯罪的直接环境和条件。
(一)主观原因。一是贪财图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金钱万能、拜金主义成为部份人心目中理所当然的价值观,刑法格言也讲“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①,这种观念的直接后果就是一部分人对金钱的极度渴望甚至贪婪,不论大钱小钱都往自己口袋里装,国家公职人员也不例外。在我们调查的上述人员犯罪中,大部份与其贪利思想有关,但是有的案例表现得比较突出。如犯罪嫌疑人郑文聪是永安镇桃园村委会的出纳员,为了点蝇头小利,进了餐馆,出入舞厅,洗了桑拿,不惜将村委会的资金100多万元借给他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是追求享乐。追求享乐是人的本性之一,但是当一个人把追求享受、追求奢糜生活作为人生的价值目标时,就很容易成为引发犯罪的火种。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掌握一定实权的领导干部常常处于金钱、人情、关系包围之中,在追求享乐的心理支配下,从小吃小喝到大吃大喝,从接受一般财物到巨额钱财,滥用职权,腐败堕落而不能自拔,从心理演变到权力演变,从权力演变到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利用职权进行职务犯罪。如子午镇政府民政助理员熊发兴,为了满足个人不正当的需求,寻找刺激,不顾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竟然把自己掌管的农村养老保险金5万多元用于参与社会上的赌博和到“开心天地”进行狂赌。
三是心理失衡。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看到有的人一夜暴富,过起花天酒地的生活,心理失衡,眼球变红,总认为别人没有自己能力强、资历深,别人能享受,自己为何要受穷?于是在工作中开始依自身“优势”以权谋私,把公共权力向个人私利倾斜,把公款当成“个人钱庄”,借公款吃拿卡要,最终把自己“送进”监狱。犯罪学理论认为,心理失衡是引发犯罪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如州建设银行职员李剑,看到有钱老板养尊处优,经常出入高档消费的娱乐场所,心里总有说不出的失落感,并心生羡慕,向往老板们花天酒地,挥金如土的生活,而自己却要为结婚、买房等一系列现实生活中碰到的困难绞尽脑汁,于是对有钱人良荸不分,从鄙视到羡慕,进而发展到主动巴结,并把目光投向自己经管的资金,以自己掌握的资金作为获取物质享受的筹码,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大肆贪污、挪用公款200多万元。
四是侥幸心理。明知贪污受贿行为是犯罪,却要飞娥扑火,原因何在?职务犯罪除了金钱的诱惑力是一个原因外,另一方面就是大多数人心存侥幸。可以说一些人在实施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时也曾有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最终侥幸战胜理智,以致铤而走险。应该说不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尽管知道贪污受贿有丢掉公职甚至坐牢的风险,但往往自认为方法巧妙,手段隐蔽,“社会上贪污腐败、犯罪的多了,抓到的才有几个?别人能捞,我也要捞,不捞白不捞,不信就单单抓到我。”这是部分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的侥幸心理独白,侥幸犯罪不会被发觉而犯罪。如楚雄市国土资源局李福彩,其在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负责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他就利用掌管的这项权利,向他人索取和收受贿赂7.5万元,他认为别人的事已办成,而自己也获利,侥幸不会被发现。再例如李忠华贪污案,李忠华有较为熟练的电脑技术,加之单位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侥幸利用自己的电脑技术可以作案而不被发现,因而自以为聪明的实施了犯罪,结果因为贪污公款61万元被判刑10年。
五是攀比心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上有一部分人确实富起来了,国家公职人员收入不高,与富起来的人相比,其收入、生活、享受等方面都相差一大截,由此反差心理逐渐强烈起来,在金钱的诱惑下,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开始利用手中的各种权利寻求补偿。有的还与其他领导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尚未查出来的行为)相攀比,深怕自己捞不够,吃亏。有的甚至认为,一些退下来的老同志是“可怜虫”,没有捞到什么油水,要在在位时大捞一把,退下来之后,当不了有权人,做个有钱人,也心甘。
六是照顾家庭。有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为了父母子女、亲戚和家庭,不顾国法将国家资金非法占有或挪用给他人使用自己获利。如楚雄市贸易局的大学本科生合某某,因其姐夫身患重病,急需巨额资金做手术,而其姐夫单位效益不好,一时拿不出资金,为了凑钱,合泽华将自己经管的资金挪用,同时为了尽快归还,又挪用公款39.4万元去炒股,企图通过炒股来弥补亏空。再例如鹿城镇民政办主任时陆云,出于为儿子今后留条后路的心理,想趁自己还掌管资金时,把资金借给朋友,既能帮朋友们的忙,又为以后有事求人时铺就一条路,听信“朋友”的花言巧语,将单位的公款67万元挪用借给所谓的朋友使用,导致该款难以追回。
七是严重不负责任。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蝇头小利或虚荣心作怪,想显示一下自己的能耐,滥用职权或花天酒地,昏昏然然,乱批字,肓目决策,失职被骗;有的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勾结在一起,搞权钱交易,以渎职犯罪掩盖经济犯罪,致使国家和集体的巨额资金流失,给国家利益和财产造成触目惊心的损失,严重危害国家的经济安全。如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某、鹿城镇原副镇长赵某某滥用职权案。
(二)客观原因。一是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也曾指出:“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由于我国现有体制对权力的制约存在着种种弊端和漏洞,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权力极度膨胀,在那个地方或部门,实际上就是他一人说了算,人事一句话,财务一支笔,开会一言堂,办事一挥手,独断专行,唯我独尊,导致出现上级没有监督,同级无法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怪圈。或者说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同级太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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