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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禁采管理的决议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7-8
一、在滇池流域(即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及安宁市范围内自来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一律禁采地下冷水,限采地下热水。
二、在滇池流域及安宁市范围内,自来水管网还不能供水到户的,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核确需开采地下冷、热水的区域,必须按程序申报,并经专家论证后向社会公示,取得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方可取水。待自来水供水到户后,取水户应当封停地下水井。
三、在滇池流域及安宁市范围内,有文物价值以及特殊生产用水的,经昆明市人民政府许可后,可保留使用,但需重新申请核定用水量,实行总量控制。
四、昆明市人民政府要分别对封停的地下冷水井和地下热水井取水户下达《责令封停地下水井通知书》,取水户应当在接到《责令封停地下水井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统一规范自行封停地下冷、热水井。对时限已到但尚未自行封停的,经市人民政府查实,应予处罚并强制封停。
五、在滇池流域及安宁市范围内自来水供水管网已覆盖区域,除统一规划的应急供水水源外,昆明市人民政府不得再对地下冷、热水进行取水和采矿许可审批,同时,应加快未覆盖区自来水管网建设。
六、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加快地下水保护立法进程。同时,要加大涉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执法力度。
七、昆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议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下水禁采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市和相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依法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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