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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管理制度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1
第八十七条 仓库管理人员每月要汇总“成品库存报表”、“滞成品库存报表”。仓库管理人员,要经常盘点清仓,核实库存数量。如果发现与实物有异,立即查明原因并更正。
第八十八条 仓库管理人员每月要编制“六个月无异动滞料明细表”、“三个月无异动成品明细表”直接上报给厂长办公室。
第八十九条 厂长办公室根据滞料情况和滞成品情况,马上组织处理小组,追查滞料产生的原因,同时商讨处理方案和处理期限。
第九十条 滞成品、滞料处理小组把商讨好的处理方案呈交给总经理核审后再实施。
第九十一条 然后处理小组再把实施后的结果,编成资料送交总经理审查。
第九十二条 处理方式(滞料):1)转用;2)出售;3)交换;4)拆用;5)报废。
第九十三条 如果处理方式是属于“出售”、“交换”的部分就交给采购部处理,如果是“转用”就交给生产部处理,如果是报废,就交给仓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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