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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改革实施方案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薪酬方案。
第二条 指导思想
薪酬制度改革确立以岗位与效益为导向,通过薪酬改革将员工薪酬与单位效益水平相结合,保持内部分配公平,激励全体员工努力工作,使薪酬制度为公司各项工作发展服务。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二)坚持考核上岗、易岗易薪的原则。
(三)坚持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兼顾工龄、同岗多档的原则。
(四)坚持员工工资水平与公司效益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五条 公司员工实行岗位及效益工资制。
第六条 公司员工收入由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年功工资及个别人员的特殊补贴(包括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补贴等特殊性政策补贴)组成。
(一)岗位工资是以岗位工作为主要依据,根据公司工资总额,借鉴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改革经验等确定的,详见附件《岗位工资与效益工资标准表》。
(二)效益工资是根据公司效益浮动发放的工资收入,详见附件《岗位工资与效益工资标准表》。
(三)年功工资按每年工龄8元标准计算,以竞争上岗时的工龄为准,在一个聘期内不随工龄增加而增长。
(四)独生子女费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补贴等特殊政策性补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资管理
第七条 员工岗位序列
公司岗位序列体系设计为:中层正职(处长、主任、大队长、厂长、经理)、中层副职(副处长、副主任、副大队长、副厂长、副经理)、普通职工共三个等级。
第八条 岗位工资及效益工资设置
(一)中层正职均执行中层正职A档工资。
(二)中层副职中,盐政副大队长、运销常务副处长(常务副经理)执行中层正职B档工资,其他中层副职执行中层副职A档工资。
(三)盐政中队长、运销所长、兼职妇联主任执行中层副职B档工资。
(四)运销销区业务主管执行普通岗位A档工资。
(五)普通岗位中,除销区业务主管外,工龄在30年(含30年)以上的,执行A档工资;工龄在20年(含20年)以上,30年以下的,执行B档工资;工龄20年以下,10年(含10年)以上的,执行C档工资;工龄10年以下的,执行D档工资。
第九条 岗位工资与效益工资的管理
(一)公司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确定员工的工资档次。员工在什么岗位,就拿什么岗位的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员工岗位变动的,应对其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进行相应调整。
(二)在一个聘期内,员工工资档次不因工龄增加而晋升。
第十条 效益工资的调整
为建立效益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公司单位可根据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工资支付能力等,确定是否足额发放效益工资。
第四章 工资的支付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形式
公司实行月工资制,全年每月均以全勤工作日数(平均每月28天)计算,可将月工资除以28天,得出每天的工资。
第十二条 各种假期的工资支付
(一)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假日,期间休假的不予扣减工资收入;期间值班、加班或出差的,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二)病、事假工资支付
1、员工月内出勤日数不足28天的,按缺勤天数扣发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扣除公式如下:
岗位工资扣除额=(月岗位工资+月效益工资)÷月全勤工作日28天×病、事假天数
员工连续请事假日数超过2个月的,按停薪留职处理,个人交纳各项保险金;拒签停薪留职合同的,解除劳动(聘用)关系。
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长期医疗1个月以上者,按国家关于职工医疗期内待遇发放劳保工资。
(三)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超过国家规定期限者,按事假工资规定扣除。
(四)产假(含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培训人员的工资支付
员工外出学习、培训期间待遇:
(一)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委派脱产培训的人员,培训期间支付在职工资。
(二)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非单位委派自行参加的各种培训活动,按事假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岗位职数限制,竞争上岗落聘,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按以下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工龄10年以下(含10年)的,每月400元;工龄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每月500元;工龄20年(含20年)以上,30年以下的,每月600元;工龄30年以上(含30年)的,每月700元。以上均以待岗开始之日的工龄计算,待岗期间,不因工龄增加而提高生活费标准。
待岗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仍按照档案工资标准,除按规定应由自己缴纳的部分以外,由单位负责缴纳。基数按劳保部门规定的基准线缴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实施后,按新的工资标准执行,旧工资标准不再执行。根据工作需要,从社会招聘的紧缺人才,可采取协议工资办法。
第十七条 本方案出台之前,单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第十八条 本方案所涉及的有关条款,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公司领导班子及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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