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监测检测及行为干预工作的意见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10-5
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监测检测及行为干预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的艾滋病监测检测及行为干预工作,推进我县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的自觉意识,尽早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防止艾滋病经性途径和母婴途径的传播,遏制艾滋病在我县的流行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监测检测及行为干预工作的意见》(楚政办发[2006]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县艾滋病监测检测及行为干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艾滋病监测检测及行为干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艾滋病哨点监测及重点人群艾滋病检测工作
按照省、州艾滋病监测工作方案,开展孕产妇、吸毒人群、性病人群和暗娼等人群的艾滋病哨点监测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检测,实施重点人群艾滋病筛查检测。开展孕产妇艾滋病筛查检测,在全县范围将艾滋病病毒检测作为孕产妇的常规检测项目,在怀孕28周后作为必检项目,实施免费咨询检测。检测后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用“△”符号表示,结果是阳性的立即报县妇幼保健院进行管理, 实行母婴阻断等相关工作。
(二)实行婚前自愿免费的保健知识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检测
从2006年6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对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由卫生院提供免费自愿婚前保健咨询和免费自愿艾滋病病毒检测。乡镇分管卫生和民政的副乡镇长要负责协调好卫生和民政的关系,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服务场所,乡镇卫生院派出医务人员到民政部门设咨询点,为婚姻登记者提供免费婚前保健咨询及防治艾滋病健康教育咨询服务,在自愿基础上采样进行免费艾滋病病毒检测。婚姻登记双方自愿艾滋病病毒检测实行实名制。实施艾滋病病毒检测的卫生院要按要求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婚姻登记双方的各种信息、资料;对检测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要立即上报县妇幼保健院,由县妇幼保健院按照规定进行规范告知,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做好跟踪、随访及相关后续工作,同时按规定要求上报相关数据。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县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数据统计。要确保检测工作的开展和任务的完成。
(三) 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对部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实行每三个月一次的艾滋病病毒检测,并实行挂牌上岗制度
1、在全县范围内将艾滋病病毒检测纳入按法律法规规定所从
事的行业需要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所有从业人员的必检项目,实施咨询、检测。
2、自2006年6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公共场所中的宾馆、 酒店、旅店、招待所、歌舞厅、夜总会及美容、美发(理发)、桑拿、洗浴、泡脚等场所所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在预防性健康体检中,实行每三个月一次的艾滋病病毒检测,同时实行挂健康证并持艾滋病病毒检测卡上岗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上述场所所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和艾滋病病毒检测,必须到同时具备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和艾滋病病毒初筛检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双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实施体检、检测时必须提供防治艾滋病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检测或不提供服务的行为。
(3)按照“谁体检谁发证”的原则,体检及艾滋病病毒检测合格后,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给健康证和艾滋病病毒检测卡。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艾滋病病毒检测卡有效期为三个月,如每三个月一次的艾滋病病毒检测不合格,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回健康证。健康证使用全省统一制作的磁卡证;艾滋病病毒检测卡使用全州统一样式,并加盖双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章,一次一换。
(4)体检及艾滋病病毒检测收费标准按预防性健康体检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擅自变更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一)实行业主负责制。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歌舞厅、夜总会及美容、美发(理发)、桑拿、洗浴、泡脚等公共场所中的业主负责本场所的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确保安全套的摆放或配备安全套发售设施,并组织、督促从业人员按时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和艾滋病病毒检测,同时督促从业人员在上岗期间挂健康证并持艾滋病病毒检测卡。
(二)宣传、卫生、计生、公安、工商、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定期监督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安全套推广使用工作;卫生、公安、工商和文化执法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歌舞厅、夜总会及美容、美发(理发)、桑拿、洗浴、泡脚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挂牌上岗和艾滋病病毒检测卡制度的实施。卫生、公安、工商和文化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人员每月对全县内上述场所各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记录在案。发现未按要求开展艾滋病防治教育宣传和安全套推广使用工作,或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未挂健康证并持艾滋病病毒检测卡上岗的,由县卫生监督所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者或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一)建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每季度最末一天(节假日顺延)为联席会议日,由县实施防治艾滋病“六项工程”牵头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定期通报和研究、分析工作开展情况,重大问题提交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
(二)建立防治艾滋病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防治艾滋病工作信息的报送。各乡镇和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每月2日(节假日顺延)前将各自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报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并按要求填报相关数据报表,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县级各医疗卫生单位按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上报州级有关部门,并通报全县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情况。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落实各项工作及监督措施,确保我县防治艾滋病各项工作得到落实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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