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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医药)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1

荐的高级职员被有效地排除参与董事会或对合营公司 
的管理。 
  j)合营的任何一方或合营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被国家没收或征用。 
  k)合营各方通过其在董事会的代表未能就有关合营公司的全面政策,经营中 
的重大问题达成协议,这种情况对于合营公司继续有盈利地经营造成实质性和不利 
的影响。 
  1)合营的一方严重不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公司无法 
继续经营。 
  本条c、d、e、f、g、h、i、j、k或1项中有一项发生后,任何一方 
建议提前解散合营公司,董事会应在三十天内召开会议讨论此建议,为避免终止合 
同及提前解散合营公司,双方应尽最大努力排除障碍,如会后三十天内仍无法解决, 
应由董事会作出解散决议,提出解散申请书,经中国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公司 
可以解散。 
  在本条1情况下,违约方应对合营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23.04条 经审批机构批准后,董事会宣告合营公司解散,提出清算的 
程序,原则,清算委员会人选。清算将按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第 
十章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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