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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合同参考格式(样本)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1
第二十一条 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和××成为银行在××的子公司,××改名为××××。该两子公司
分别在××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
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
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
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
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
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 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 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和××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
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和××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
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和××的
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 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 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订定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
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
供其他便利。
第十章 利润
第二十四条 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 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交税款后,经董事会
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
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
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
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
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红利用××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
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议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
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
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 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币,除编制×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
计报表。人民币与×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
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帐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
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
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
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 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
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
个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 税务
第三十二条 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
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
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 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
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 保险
第三十五条 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
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
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
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
结付。
第十四章 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 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
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
定办理。
第十五章 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 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
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
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
日期。
第十六章 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 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一)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三)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四)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
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 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
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
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
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
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员会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
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海啸,以及其他
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
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
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 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 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
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 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
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令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
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令规定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
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 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内部调解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
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 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
解或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三十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
交××仲裁处按照联合国一九七六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
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
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六
十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六十天内联合任
命另一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
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
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扩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
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量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
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 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 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
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
时,就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 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 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二十三章 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 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前写合约及照会
本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正式生效后,订约四方所有的前口头和书面的协议或照
会等,如与本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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