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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1部分)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1
料的复制(印)件。
12.1 反控标书的完备性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费用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
十分满意。除在合同中已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书应包括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
(包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及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意外开支)及所有为正确施工、
完成工程并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12.2 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现场遇到了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的障碍或不
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人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
程师并抄报业主。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
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监理工程师应决定:
(a)根据44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发生的费用,这笔费用应加到合同价款中、
并且将上述决定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做出这一决定时,监理工程师应考虑
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有关指令及在无监理工程师具体指令时,承包人采取的可
为监理工程师接受的任何适当合理的措施。
13.1 工程应符合合同规定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
完成工程及保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
涉及或有关该项工作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与否写明。承包人
应只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第2款的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14.1 应提交的施工计
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日后的28天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两份工程施工计划以征
求其同意,工程施工计划的格式和细节应符合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不论何时当监理工
程师要求时,承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将其为工程施工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总说明提交
监理工程师,以供参考。
14.2 施工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应每三个月对施工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其中包括
(a)已制定的每月预计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
(b)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安排表。
如果监理工程师随时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取得批准的最新进度计划不符合时,监
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订后的计划,以确保工程在工期内竣工。
14.3 须提交的现金流动估算表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作为参考的详细的季度现
金流动估算表,此现金流动估算应为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支付金额。如监理工程师
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每季度对现金流动估算表进行一次修订。
14.4 承包人不能免除的职责
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施工计划以及提供总说明和现金流动估算表,并不
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职责。
15.1 承包人的监督
只要监理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所必须时,承包人就应在施
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人或其授权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可
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
人接受监理工程师或根据第2款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如果监理工程师撤回对承包人代表的批准,考虑到如下所述的更换代表的要求,承包
人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
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代表。
15.2 承包人代表的语言能力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代表对英语/中文的运用均不熟练,则承包人至少应安
排一名称职的翻译随时留在工地现场,以确保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和信息适时传达。
一定比例的承包人的监理人员应会使用中文作为工作语言,或承包人应随时在工地现
场保持足够数量的称职的译员,以确保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和信息适时传达。
16.1 承包人的雇员
承包人应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在工地上提供:
(a)只有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助理,及能对工程施工予以适当监督
的领班和工长以及
(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及普通工。
16.2 当地的雇员
根据当地规定,要求承包人在可行和合理的范围内尽量雇用当地劳务。
16.3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
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在工地的出现是不适
宜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
撤掉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17.1 放样
承包人应负责:
(a)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确放
样。
(b)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行高、尺寸及基准线。
(C)与上述责任有关而提供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力。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误差。承包人
在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下,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等误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除
非这种误差是基于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将根
据第52款规定确定应增加的合同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监理工程师对任何放线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对放样准确所负的责
任,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样中应使用的基准点、龙门板、测桩和工程放样所用的
其他物件。
18.1 钻孔和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或勘探开挖,除非有关
此工程项目或暂定金额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否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1款规定为这种
要求发出指令。
19.1 安全 、保卫和环境保护
在工程的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的过程中,承包人应:
(a)全面负责有权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
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业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
故,及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依法建
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
栏、围墙、警告标志以及守卫设施,及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
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19.2 业主的责任
如果业主根据第31款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进行作业,对于这些作业业主
应:
(a)全权负责有权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及
(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
根据31款,如果业主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人,业主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
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20.1 工程的照管
从开工日起直到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间内,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
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业主接到全部工程后业主将负责这些事宜。
但:
(a)如果监理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承包
人应从发出移交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此时对那一区段或
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业主;
(b)承包人应对其担保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
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49款规定完成。
20.2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装的工程设备,
除了20.4款规定的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了任何损失和损坏,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
费用弥补此损失与损坏,使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
的程度。承包人亦应对其在履行49款及50款规定的义务中由承包人一方进行作业的过
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
20.3 因业主风险导致报失或损害
由于第20.4款中规定的枉间风险或是与其它风险综合作用引起损失或损坏时,如果
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程度来弥补损失和损坏,监理工程师应根
据52款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的金额,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因综合风险
造成了损失和损害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业主及承包人各自应承担风险的比例。
20.4 业主的风险
业主的风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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