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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合同(2)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1
在确定受益人之后,开给乙方的信用证,非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给任何其他
受益人。上述信用证的每次支付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每次装运支付75%金额时,要提供下列凭证:
(1)五份认证的原始帐单。
(2)一套货运单据,证实已按正常的海运价付过运费。
(3)由A国一家保险公司为甲方开的为之承担一切风险的保险文件,从制造
厂到A国项目现场均在保险范围。
(4)装运清单。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由甲方承认和批准的检查证明。
(6)制造厂家的证明和A国驻国外使馆或领事馆在原件上认证。
2.当这些材料和设备根据工艺要求和技术规范安装完毕后,甲方通知银行并
支付15%比例的信用证金额。
3.信用证金额的10%保存到全部合同工程初步验收结束时为止。上述支付
比例,由甲方通知银行支付。
(十二)甲方有权检查材料及其种类,只有甲方开了证明以后才允许启运。
海关税收以及所有储存费,运往现场的开支,装卸费,只要没有得到有关方面
豁免,都由乙方根据法律交付。
为办理信用证及付款手续上的需要,乙方负责向其在A国国内外的开户银行提
交一份合同副本。
(十三)完美施工
乙方应根据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和施工计划及专业技术规定的要求认真地进行
施工。在施工中要使用优质材料、设备、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要给甲方工程师
提供所有样品,并给予充分时间进行认可。
因材料有瑕疵,或制造粗糙,或施工错误而致使甲方拒收的任何工程部分,需
对之进行修理或拆除时,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十四)第三方保险
乙方应在一家保险公司对因施工而使第三者及其财产蒙受损失的责任进行保险。
不论什么情况,保险金额均为____第纳尔。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工人和其他人
员伤亡,避免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损失,乙方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其中包括按交通规
定设置白天与夜晚的路标(用标记和指示灯)。由于施工,由于乙方或其代理人,
或其承包人,或其职工的不慎而可能造成的死亡、事故、损伤,乙方要负直接责任,
并独自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索赔和补偿。
(十五)工程保险
乙方应在一家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对现场已完成的工程、材料和器具遭到破
坏、失火或被窃进行保险。保险文件要为承包商承担一切风险。根据本合同第五十
四条,到工程初步接收时此项保险才可结束。
(十六)乙方未尽保险义务
乙方在开工时,要为其前两条所规定的保险义务提出已履行的证据。如对保险
未尽义务,或没有支付这笔款项,甲方可以代为保险,承担这笔费用,可将这些费
用从乙方应得的款项中扣除。在所有情况下,甲方都应停止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直
至乙方确实已经承担此项保险义务并支付这笔款项。
(十七)分包合同
不允许乙方将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分包出去,但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允许乙方
和那些有能力和经验的专业施工公司,就合同中的部分工程的施工签订分包合同。
在所在情况下,把部分工程分包出去的乙方,始终都要和他的分包人一起对执行本
合同共同负责。
(十八)转让合同
不允许乙方向他人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如乙方违反这一条规定,合同就被废
除,履约保险金就被没收。这无须经过任保法律手续,也不影响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的权利,如有必要,甲方还有权向乙方索取因物价上涨所增加的费用。但允许签约
人将其应得款的全部或局部转让给A国的一家银行,条件如下:
1.针对甲方的转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成立。
2.这种转让不影响甲方对乙方的权利。
3.一旦乙方向某银行转让,就不能反悔,除非得到银行的同意。
(十九)施工监督
对签约工程的施工监督和对乙方施工的检查,由甲方工程师或管理机构授权的
职员承担。如甲方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展缓慢,可以向乙方提出书面警告,要求增加
工人,增加机器设备,加班以及采取其他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和按时竣工的措施。
所有这些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工程师和他的职员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对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管
理,乃至发布旨在使施工顺利进行的命令和指示;这些指令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记入
现场记录;乙方和他的工人、分包者应执行这些指令,而且不使用那些甲方工程师
认为不符合合同条件或附件条件的材料。为了保证按技术规范和合同条件进行施工,
在甲方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他们有权书面通知停工,或者不接受不符合议定的
材料和工程;同时允许在不影响工程造价、不违反合同宗旨的情况下,根据技术规
范要求进行细小的调整和修改。对于那些需要增加费用的工程应经甲方批准。甲方
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做材料试验、材料分析、检查材料强度和提交各工期的照片,
这些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只有甲方要求再次对这些材料进行检查和试验,而且两次
试验结果都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时,甲方才承担这笔费用。
为继续施工起见,乙方也可以要求甲方工程师进行任何一项必要的检查。这要
由乙方向甲方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交一份书面报告,由后者在报告的复印件上作收讫
签字。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工程师应作必要的检查,并尽快提出意见,把检查结果
记入工地记录。
(二十)甲方工程师办公室
乙方应在现场为甲方工程师提供办公室。该办公室应完全符合条件,包括全套
设备。建立办公室、供电、安装设备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十一)乙方的现场代表
乙方应指定现场代表,负责接收并执行甲方工程师的指令,同时应为他设立一
个具有同等施工经验、有高度技术水平的技术机构,该机构成员在整个工作期间均
应在现场。
对于现场代表和技术机构成员的选配和更换,应事先经甲方同意。必要时甲方
有权要求更换人选,这不影响乙方完美施工的责任。
(二十二)为管理工作和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乙方和他所属的工地负责人、代表、职工,要为甲方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方便,
包括到现场进行检查、测量、试验及其他工作,同时还应照顾到其他承包人在现场
及其附近地方的施工,并为他们的施工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三)维护工地秩序
乙方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对那些玩忽职守,拒绝执行工程师指示,或者技术能
力差,或有关当局要求解雇的职工,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命令后的24小时内把
他们送出现场;对任何扰乱工地治安的行为应马上报警。
(二十四)合同文件应保存在工地
乙方现场至少应保存两套合同文本、技术规范、工程图纸及其他与本工程有关
的文件,以便在甲方工程师或他的代表需要时参阅。
(二十五)已完工程的计算
每月底在甲方代表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出资对完工部分进行计算,同时应由甲
方代表参加。工程计算必须由双方代表签字才有效。如果乙方拖延工程计算,他就
要服从甲方的算法并承担计算费用。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一种估算,用上述计
算方式计算出来的实际完成的工程,才是实际工程量。
乙方应保存专门的记录,把由双方签字的月统计表中反映出来的工程量记录在
案。
(二十六)设备处理
未经甲方同意不允许乙方将他运入现场的材料、工具、机械、设备、临时设施
运走和处理,直至工程初步交工时为止。上述材料设备丢失、损坏、被窃等,甲方
概不负责。
(二十七)保险公共设施
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东西,乙
方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甲方或专门机构。乙方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
理那些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十八)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在采取防止损坏、打碎的措施
的同时,应立即告诉甲方、文物局和警察局,如果这些文物不易搬动,应就地停工,
并通知甲方代表和专门机构或警察局。
(二十九)停工
只有根据甲方的书面命令,才允许乙方停工。在停工期间,乙方负责保护工程。
如果停工的原因不是属于乙方,那么甲方应向乙方补足相当于停工时间的工期,
如果停工时间超过6个月而原因又归结于甲方,那么乙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在这样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索取他已经施工的工程费用和停工期间的实际
损失,但不许要求其他方面的赔偿。
(三十)误期罚款
如果乙方不能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期限,或在其他业已议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
他应承担误期罚款。比例如下:
如果甲方认为可以从已经完成的工程中获益的话,每误期一天的罚款占延期工
程总价的1%,如果甲方认为不能从已经完成的工程中获得收益的话,每误期一天
的罚款占工程总价的0.1%。
在所有的情况下,罚款均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5%。即使未因延误工期而造成
损害,误期也要罚款,无须提醒,不用警告,不用提交仲裁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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