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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合同(2)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1
2.根据EMS国的法律,为其雇员支付各种国家安全捐款。
3.分包商应服从所有适用于本分包工程范围内的EMS国的法律、地方法及
规定。
(七)与业主谈判
除总包商的工程师授权外,分包商任何时候均不能与业主接触或谈判。
(八)维修保证期
分包商将从接收补步验收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担保所有工程,不会由于其雇
员的工艺低劣或因其提供的材料质量差而发生事故。
(九)意外事故或损失的责任
在工程移交之前,分包商应保障总包商不承担各种人身伤亡或财产(非工程部
分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并保障总包商不承担属于分包商和其雇员所引起的诉讼、
控告、索赔要求诉讼费、指控和其他费用的责任。
(十)保险
1.工程保险:总包商应按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自费对永久和临时性工程、
施工机械及设备进行保险,这应包括分包工程在内。
2.第三方保险:包括分包商在内的第三方保险,将由总包商承担,而分包商
不付任何费用。
3.工人补偿:分包商应自费负责其工人的保险,包括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各种
性质的索赔。
4.对以总包商名义的保险单中的索赔补偿的确定,分包商应在3天内备齐各
种有效的证单。
不能由第三方和工程保险偿付的各种损失和费用,分包商应对此承担责任。
所有扣减款额应记在分包商的帐上。
对属于分包商自己的,或租借总包商的或租给总包商的全部机动车辆运输设备
和工具,如未计入总包商的保险单,分包商应自费保险。
(十一)运输
分包商应提供该分包工程施工及运送其人员往返工地所需要的全部运输车辆。
(十二)工具及设备
该分包工程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工具,包括拉力设备、拨具、张紧装置、操
作线、传动滑车等、分包商应自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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