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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合同(1)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1

 (四)如果针对部分工程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发出了竣工证书,如证书中未明示, 
并不视作在地面或地表重做工作已完成。 
                缺陷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一)“缺陷责任期”一词指标书附录中定义的缺陷责任期,从 
工程师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确认的完工日开始计算。如果工程师发出了多份竣工证书, 
则分别从其完工日开始计算,各部分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作相应规定。 
  (二)为了按合同的条件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尽可能快地将工程转给业主且令 
工程师满意(合理损耗除外),承包人应尽快完成按48条的规定在完工日尚未完 
成的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内,或缺陷责任期结束后14天内,工程师或其代表如在 
检查中发现问题,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应负责修理、修正、再建、调整、改 
正缺陷和其他错误。 
  (三)如果工程师认为需要修理等工作是因为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艺不符合 
合同的要求,或因为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明确规定或不言而喻的他的义务,则修理 
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工程师认为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则费用将得到评估,算 
作增加的工作量。 
  (四)如果承包人未做前款工程师要求的工作,业主有权雇用他人做此工作。 
如果工程师认为此工作本应由承包人自己支付费用完成,则产生的费用业主可向承 
包人索取,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钱款中扣除。 
  第五十条 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指导下,对施工过程中 
或缺陷责任期出现的缺陷、瑕疵和错误进行检查。除非上述缺陷按合同规定应由承 
包人负责,检查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果确应由承包人负责,则检查费用由承 
包人负担,且他应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负费用进行修理和改进。 
              变更、增加和省略 
  第五十一条 (一)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他可对工程的形式、质量、工程量 
作变更,他有权要求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 
  (1)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的工程量; 
  (2)省略部分工作; 
  (3)改变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质量; 
  (4)改变部分工程的地层、路线、位置和面积; 
  (5)为完成工程增加必须的工程量。 
  但这样的变更不会使合同失效,变更所需费用将在确定合同价格时予以考虑。 
  (二)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变动。如果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 
是由于本款规定的要求,而是因为与工程量的规定相比或多或少,则不要求书面命 
令。如果工程师因为某种原因认为可以口头命令,则承包人应按命令去做。不论在 
承包人开始执行命令前后,工程师提出的对口头命令的书面确认,都被视作本款意 
义上的书面命令。如果承包人在7天内书面向工程师确认其口头命令,工程师14 
天内未与驳回,则被认为是工程师所作书面命令。 
  第五十二条 (一)所有按工程师命令增加或省略的工程量均应按合同价格表 
中工程师认为适用的项目进行估算。如果工程师认为没有合适的项目可供选用,则 
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谈达成一个适当的价格。如果双方意见有分歧,由工程师决 
定一个他认为适当的价格。 
  (二)如果工程师认为因工程量有所增加或减少,使合同中规定的某项工程的 
价格不再合理,则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谈达成一个适当的价格。如果双方意见有 
分歧,则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适当的价格。 
  除非书面命令给出后,或在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下在工作开始之前,尽快给出以 
下通知,不得按上述(一)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得按(二)改变价格。 
  (1)承包人通知工程师他打算要求额外付款或改变价格,或 
  (2)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他打算改变价格。 
  (三)如果在确认工程完工后,发现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量超过验收证书中规定 
量的10%(除去临时费用和工作补助),是由于下列原因而非其他原因造成的; 
  (1)变动命令累计的结果,和 
  (2)对工程量表中估计工程量的修正,不包括临时费用,工作补助和按条款 
七十所作价格调整, 
  则合同价格应由承包人和工程师商量修正。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由工程师在 
考虑使用材料,相关因素及承包人执行合同总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价格。 
  (四)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书面命令增加的工程或替换工程采用加班形式 
完成。承包人将按合同中加班表的有关规定,以其标书中附录的价格表为基础得到 
支付。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凭证,在订材料之前,向工程师提交报价 
表,待其批准。 
  针对所有加班进行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其进行中每天向工程师代表提供详细清 
单,注明所有加班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加班时间,一式两份,还应提供说明书,标 
明加班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数量(不包括前面提到的按加班表增加工程量 
所使用的设备),一式两份。清单和说明书经工程师代表确认后,将在其中一份上 
签字,退还承包人。 
  每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标价的说明书,说明使用的劳力、材料 
和设备。如未及时完整地提供清单,将得不到支付。如果工程师认为要求承包人按 
上述规定提交清单和说明书是不现实的,则工程师有权决定对加班工时及使用的材 
料、设备支付合理的款额。 
  (五)每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详细、全面的报告,说明他认为自 
己应得的增加款额,和前一个月他应工程师要求增加的工程量。 
  对未包括在清单内的工程量和费用不能要求中期或最终支付。如果承包人在事 
先书面告知工程师他将对增加的工作量要求付款,则即便他未遵守上述规定,工程 
师有权要求对这样的工程量和费用进行支付。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第五十三条 (一)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到施工 
现场后,均视作完全用于工程施工。除非是把它们从现场一部分移到另一部分,否 
则在没有工程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移动。而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同意。 
  (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即时从现场把所有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及剩余的 
材料清理走。 
  (三)除了在第二十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业主对上述建筑材料、临 
时工程及材料的损失、损坏不负责任。 
  (四)如果因工程需要,需进口某些建筑设备,业主应帮助承包人在需要时从 
政府部门得到必要的许可,以便按上款清理现场时再出口这些建筑设备。 
  (五)业主应帮助承包人在需要的时候为工程所需的建筑设备、材料和其他物 
品通关。 
  (六)其他影响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条件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五十三条 
中作出规定。 
  第五十四条 执行第五十三条并非暗示工程师同意选择这样的材料或其他与工 
程相关的事项,也不妨碍工程师拒绝使用某种材料。 
                 计量 
  第五十五条 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估计数字,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 
义务所进行的实际工程量。 
  第五十六条 除非另有规定,工程师应计量并决定按合同进行的工程量的价值。 
如果工程师要对某部分工程进行计量,应通知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代理 
人或代表应立即参加或派一名有资格的代理人帮助工程师或其代表进行计量,并提 
供所有工程师或其代表要求的详细情况。如果承包人未参加或未派代理人参加,则 
工程师进行的计量或他同意的计量被视作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如果计量永久性工 
程时需要记录和图纸,工程师代表应按月准备记录和图纸。如果承包人被书面要求, 
应在14天内参与检查这些记录和图纸,并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师代表准备的记录 
和图纸,如果同意应签字。如果承包不参加检查,记录和图纸则被视作是正确的。 
检查完毕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代表哪一部分记录和图纸他认为 
不正确,由工程师作出决定,否则即使承包人不同意或不签字,记录和图纸也被视 
作是正确的。 
  第五十七条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计量应采用净值,不管惯例和当地习惯 
怎样。 
                暂定金总额 
  第五十八条 (一)暂定金总额是指在合同工程量表中规定的,按工程师的指 
示使用全部、部分或不使用,以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服务或用于偶发事件 
款额。合同价格应包括工程师可同意使用的与暂定金总额有关的工程、供货或服务 
费用。 
  (二)对每一笔暂定金总额,工程师有权命令: 
  (1)进行工程,包括承包人提供货物、材料、服务。合同价格应包括按第五 
十二条确定的工程、货物、材料和服务的价值。 
  (2)由指定分包人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按第五十九条(四)确定和支付。 
  (3)承包人采购货物和材料,将对给承包人的款项按第五十九条(四)确定 
和支付。 
  (三)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应提供临时费用支出的所有有关报价、发票、 
凭证、帐目和收据。 
                指定分包人 

  第五十九条 (一)所有在合同暂定金总额项下进行工程或提供货物、材料、 
服务的专家、商人、手工工人和其他人,由业主或工程师同意,选择或指定,还有 
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分包完成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服务的人,均被视作由承包 
人雇用的分包人,在此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人”。 
  (二)在承包人有合理原因拒绝时,可不因业主或工程师的要求,或出于某种 
义务雇用指定分包人。承包人也不雇用那些在下列条件下拒绝参加分包的人: 
  (1)针对分包合同中的工程、货物、材料、服务,指定分包人对承包人承担 
如承包人按合同对业主承包的义务和责任;并保证承包人不受因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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