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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合同(1)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1
而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的损害,并对承包人进行赔偿;
(2)指定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受因指定分包人、其代理人、工人的疏忽或
错误使用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合同的建筑设备、临时工程而引起的索赔的损害,
并负责赔偿。
(三)如果暂定金总额项下的服务包括设计任何一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确定与工
程一体的设备机械的规格,这样的要求应在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指定
分包合同应说明,负责提供此种服务的指定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受因未履行义务
而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的损害,并对承包人进行赔偿。
(四)由指定分包人负责进行的工程,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中,以下应包
括在合同价格中:
(1)按分包合同和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应支付的和已实际支付的款项;
(2)工程量表中由承包人提供劳务的款项,或由工程师按第五十八条(二)
命令,承包人提供劳务的款项,按第五十二条确定的价格;
(3)对其他费用和收益,若承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已规定了该项目对暂定金总
额相应的比率,则以此比率乘以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款项;若没有这样的条款,承
包人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比率视作在工程量表中的如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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