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0
摘 要:和谐是一个古老而又经久不衰的跨学科概念,具有美学本源、哲学基础、社会科学基础和实践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在和谐社会的全部内涵和基本特征中具有统揽全局、支撑全局的作用。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机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围绕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国与世界的和谐这四个方面发挥法律的引导和维护作用。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包括立法保障、执法保障、司法保障和守法保障四个方面。
关键词: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
一、和谐与和谐社会
(一)如何理解和谐
“和谐”是一个非常古老而又经久不衰的概念,是一个跨学科的概念,也是当前最流行、最时髦的概念。“和谐”和“创新”两个概念是2005年互联网上出现频率最高的概念,这就意味着人们普遍关注和谐和创新。
第一,作为美学范畴的“和谐”。在美学意义上,西方思想家早就将和谐视为至美、最美。古希腊思想家毕达哥拉斯曾将“数”视为万物的本源,认为自然界的一切现象和规律都是由数决定的,都必须服从数的和谐,即服从数的关系。他认为,事物之间的和谐关系可以表现某种恰当的数的比例关系,并认为,音乐、几何、雕塑、宇宙天体中都有和谐的范例,它们都可以通过具体的数字、比例来体现,这个数字比例就是黄金分割率0.618:1。新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哲学家尼柯马赫提出“美是和谐的比例”。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也认为和谐是最美的东西,他甚至讲过法律体系因其内部高度和谐而赛过荷马史诗的美。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也认为宇宙是一个由数学和逻辑原则所统率的和谐的整体。
人们常把音乐中不同音符之间的合成与流动看作和谐。当音节之间的音程具有同样的关系(数的关系)时就产生和谐之美。交响乐就是由不同乐器奏出的不同声音的合成与流动;从而对听众带来感官上的“悦耳”和心理上的愉悦和美。如果只有一种声音、一种调子,那么带给听众的只能是单调、乏味和审美上的疲劳。《吕氏春秋》中讲到“正六律,和无声,达八音,养耳道也”,也表明音乐之美在于音律的和谐。
第二,作为哲学范畴的“和谐”。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把“和谐”作为哲学的根本范畴,并且认为,和谐是以差别和对立的存在为前提的,是“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和谐与不和谐是一对矛盾体,和谐是矛盾的同一性,是一种平衡协调、对立合一的状态。“和”、“和谐”也是中国哲学的根本范畴。早在2000多年前的《易经》中“太和”的观念就已经被提出,太和意味着最佳的整体和谐状态。西周末年,周幽王的太史伯阳父(史伯)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著名论断。继史伯之后,孔子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认为和谐不仅是客观规律,而且是做人的原则。孔子之后,从“和”的范畴演化出的“中庸”、“中和”、“中节”、“中正”、“和合”等概念,均包含和谐精神。我国当代著名哲学家张岱年先生认为:“和谐涵括四个方面:一相异,即非绝对同一;二不相毁灭,即不相否定;三相成而相济,即相互维持;四相互之间有一种均衡。”[1]也有一些哲学家根据系统论的观点提出,和谐就是系统中各个部分、各种要素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第三,作为社会科学范畴的“和谐”。在社会科学领域,和谐通常指:(1)社会理念:和谐几乎承载和容纳了所有人对人类美好生活所寄托的愿望。华夏先民主张的“小康社会”,洪秀全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太平天国”,康有为的“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大同社会”,孙中山的“天下为公”、“三民主义”,柏拉图所设想的“理想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欧文、魏特林等人的“乌托邦”,都是以和谐为表征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共产主义社会理想更是以财富泉水般涌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表征的和谐社会。(2)高级的、文明的社会生活方式和生存方式。先秦思想家那里已经有“和美”、“和和美美”的生活理念,和谐的社会生活方式和生存方式应如孔子所言的“礼之用,和为贵”,“合群济众”,和衷共济,和平共处,善解能容,矛盾和解,和睦等;应如墨子所言的“兼相爱”、“爱无差等”;也应如孟子所言的“天时、地利、人和”。吕鸿、郭道晖等我国当代学者运用语义分析方法注释和谐的社会意义,吕鸿先生指出:谷物称禾,禾在口边,丰衣足食,天地人和;“谐”字左边是“言”右边是“皆”,含人人有发言权之意。[2] 郭道晖先生引用我国一位现代作家的分析认为:“和”即“禾”与“口”,意味着人人有饭吃;“谐”即“言”加“皆”,意味着人人有言论自由。[3](P306)这种解读尽管有些勉强,但它形象地表达了和谐生活方式的观念:“共同富裕,共商国是”。文明的生活方式应当是高度和谐的,和谐的社会应该是人人享有幸福和自由的社会。(3)结构性社会平衡。人们对结构性社会平衡的要求反映在美国法学家福勒的下述主张中:“社会设计中的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便是如何把握支持性结构与适应性流变之间的平衡”,“我们所关心的不仅仅是个人是否自由或安全抑或是否感到自由或安全的问题,而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中的各种(通常默默展开的)过程之间如何达致和谐与平衡的问题。”[4](P35-36)
上述几个方面的意义是互通的,既包括和谐的美学本源、哲学基础、社会理念,也包括和谐的实践意义。它们统合起来,为我们理解和谐概念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
历史上,各国思想家的和谐理念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往往带有空想主义的浓重色彩,缺乏实践经验的支撑,而且,在存在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旧制度下,这些设想是根本无法实现的。中国共产党在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想为理论基础,吸收历史上的和谐理念,总结建国以来在促进社会和谐的艰辛探索中积累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提出了富有21世纪时代特点的“和谐”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并进行了不断深化的阐述,进而合乎逻辑地得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结论。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和谐理念和和谐社会命题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和谐”理念的正式提出是在党的十六大召开期间。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时强调,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还强调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之后,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内容,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议指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全面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至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一个内涵清晰并感召人民的科学命题。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和谐社会命题超越了前人关于和谐的认识,包容了政治、法律、经济、道德、生态等广泛领域,构成了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和发展的目标。此后,党中央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一系列决策部署。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进一步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进一步部署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任务,这一任务包括六个方面:坚持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事业建设;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完善社会管理,坚持社会安定有序;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加强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在六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阐述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从而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更加丰富和成熟。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命题的凝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形成和成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作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再次表明,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已经从斗争哲学转向和谐哲学,我们党也在理论和实践上彻底完成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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