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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1
【 正 文 】
人类自组成社会、产生国家以来,对国家的理论探讨便开始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人们一直是用崇敬和恐惧的眼光注视着国家这个巨大的“利维旦”,一如黑格尔所形容的那样,国家是地上行进着的神。在这些国家崇拜现象的背后,长期统治人们思想的一直是国家本位、国家主义、国家至上,归根到底,是国家决定社会的历史观。这种历史观,歪曲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只能在历史上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页。)。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在历史上第一次对这种历史观提出了挑战,它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确立了社会本位即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从而宣告了各种形式的国家拜物教的“历史终结”。
一、社会决定国家历史观的形成
马克思关于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不是与生俱来的,和德国古典哲学的先行者一样,他曾经也是国家的崇拜者,在他科学理论形成的史前期,国家决定社会的历史观作为“统治思想”也统治着马克思的思想。理性国家观就是他整个批判和探索之旅的起点。他相信“国家应该是政治的和法的理性的实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4页。)
理性国家观对马克思确立革命民主主义立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他在国家的一切活动中透视国家的理性和自由的本质,旨在寻求一种评价现实国家的理想尺度。但由于国家的理性和自由的尺度只能是先验给定的,它不可能像黑格尔所断言的那样,作为一种历史的规定在现实中存在。这就对德国整个政治批判运动提出了一个问题:基于理性国家的政治批判是否有助于改变现实国家的非理性的特征?
通过考察特别利益对国家政治的制约关系,马克思对自己的理性国家观产生了根本性的动摇,他逐步认识到,拿理性国家作为尺度来抨击现实国家的弊病,在理论上不能进一步解释为什么现实国家会背叛理性国家的本质。基于这个认识,马克思的思想开始发生了质的裂变,他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在研究国家生活现象时,不能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而只能从客观立场出发,在初看起来似乎只有人在活动的地方看到客观关系的作用。但是,单纯对物质利益在国家政治中的地位作经验上的把握,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带着这个“苦恼的疑问”,马克思从政治舞台回到了他在克罗茨纳赫的书房,开始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系统批判。作为这种批判的必要理论准备,马克思对世界历史作了深入的研究。通过这种研究,马克思认识到不能把理性国家作为现实国家的批判尺度,因为根本就不存在着一个理性国家以及理性国家和现实国家的冲突。由此看来,不仅是现实的国家,而且理性国家本身都必须被批判。这样,对现实国家的批判发展成为对理性国家的批判,必然导致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市民社会还是国家,都只是理念的自我活动的不同环节,它们都是理念的产物。不同的是,理念规定了国家是作为再现理念的普遍的自由的本质的最高领域,而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特殊领域,它使理念的发展受到限制。理念具有一种辩证的本性,它下降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有限性领域”,只是为了扬弃它们而使自身重新产生并享有理念的无限性。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存在之所以合乎理性,在于其本身都是理念自我活动的一个现实环节,理念通过生成并扬弃它们而最终达到自为无限的精神。因此,在黑格尔法哲学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对立不具有历史的意义和现实的必然性,市民社会和国家作为逻辑规定完全歪曲了它们作为历史规定的涵义,国家在逻辑上高于市民社会的结论,直接导致了国家决定社会的历史观。
在批判黑格尔逻辑学的基础上,马克思把被黑格尔逻辑学颠倒了的历史观又重新颠倒过来,深刻地阐明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真实关系:“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1、252页。)。至此,在历史上延续了几千年之久的关于国家决定社会的错误论断,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第一次遭到了挑战。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实质上是对政治的批判,即对国家和法的本质的批判。这一批判大大深化了马克思对现有的政治制度的认识,使他得以超越青年黑格尔派的政治立场,而把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终极的价值取向。但是,由于政治批判只能限于考察国家范围内的问题,而无法涉及这些问题之所以产生的社会根源。因此,纯粹的以国家为考察对象的政治批判不可能提供使国家理论有突破性进展的现实条件,这些条件只有在对国家的基础—社会——作出全部批判以后才可能形成。于是,马克思理论发展的逻辑决定了他从政治批判走向政治经济学批判,由此开始了对市民社会的考察。
对市民社会的批判,主要是政治经济学的使命。这是由于市民社会的矛盾主要表现在经济关系上,是由不同的经济利益的冲突所引起的,因此,“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6页。)。明确了这一方向以后,马克思从1844年起,开始着手系统研究经济学,这一时期最主要的理论成果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在该手稿中,马克思系统阐述了他的异化劳动理论。而异化劳动理论是马克思最初用来打开市民社会的一把钥匙。这是因为,劳动在特定的社会形式中的本质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构成了市民社会的本质方面。所以,对劳动的本质及其关系的考察,自然是理解市民社会全部秘密的前提。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初步奠定了国家和社会理论的历史唯物主义基础;在《德法年鉴》时期,通过深入的政治批判,考察了国家和法的本质;在从政治批判走向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过程中,无情地解剖了市民社会的内部结构,特别是通过把资产阶级国家和社会作为典型的、充分发展了的、能够借此透视一切已经消亡了的社会关系的“标本形式”的考察,总结了关于国家和社会的一般理论。
二、国家和社会的概念界定
“国家”和“社会”是一般国家和社会理论中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在资本主义发达的社会关系形成之前,西方传统政治学实际上一直混淆国家和社会的区别。例如,亚里士多德把希腊城邦既看做是一种“社会组织”,又看做是一个“政治团体”;在近代广为流行的社会契约论,把人们通过契约所构成的社会共同体看做是国家本身。这种混淆国家和社会的观念,实际上赋予了国家永恒的非历史的性质。
马克思在撰写《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前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他用来表征“国家”和“社会”的一对主要范畴,从科学抽象的意义和范畴所反映的具体内容来看,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范畴在马克思的著述中表现出双重的规定:一方面,它们反映着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经济基础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的关系;另一方面,它们本身就代表着近代资产阶级社会和国家。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所以包含着一般和特殊的双重规定,是因为只有在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国家和社会才从浑然一体的状态中发生了分化。马克思为此解释道:“‘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十八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 〕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 但是这一名称(注: b ü rgerlicheGesellschaft这个术语既有“资产阶级社会”的意思,也有“市民社会”的意思。)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42页。 )这表明,资本主义发达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比先前的一切社会关系更切近于国家和社会的一般关系,从而使得从这对特殊的范畴中抽象出一般范畴成为可能。
那么,马克思在一般意义上所把握到的国家和社会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本质规定性呢?他说:“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页。)。 这个定义阐明了国家的阶级性质、作为统治阶级的政治工具及其和社会的关系这几个基本特点,这些特点是历史上任何一种国家形式所共同具有的一般规定性。在描述社会的一般性质时,马克思写道:“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页。 )把人类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基础上所结成的一定的交往关系看做人类社会最基本的规定性,准确地反映了社会的本质。人类社会区别于动物界的根本原因,是人类能够在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过程中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和从事一定的社会交往活动。马克思后来在《雇佣劳动和资本》一文中规定社会的本质时进一步明确地指出:“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3页。)
从马克思对国家和社会本质的特定理解中,可以看到他的国家和社会概念和现行通常理解的国家和社会概念的某些区别。按照现在一般的理解,国家的本质至少可以从4个方面进行界定:(1)地域(country),(2)人口或民族(nation),(3)主权(sovereignty),(4)国家权力机构(state); 而社会则被看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按照这些理解,国家和社会在外延上是交叉的,一定的“人类生活共同体”肯定包含着一定的政治关系,即国家; 而一定的“主权国家”( sovereignty )或“民族国家”(nation country)也肯定是以特定民族的生活共同体为外延。这样一来,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就无从把握了。然而,在马克思的概念系统中,国家和社会在外延上互相排斥而不是互相包含的,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国家”主要是指政治权力机构(state), 是高居于社会之上的社会管理系统。而“社会”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是和国家相对立的,它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关系,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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