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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制约权力——列宁晚年时对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衡的探索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2
工农检察院是1920年在国家监察部的基础上成立的。1918年苏俄组建了国家监察部,同年5月决定在监察部下设中央控告检察局,其职能是接受审理群众对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渎职、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为了使群众监督更进一步地开展,列宁认为中央需要建立一个统一而独立的监督机构,以便使群众参加党和国家的最高监督机关的监察工作,工农检察院由此应运而生。成立伊始,工农检察院吸纳了许多工农群众,其职能是通过检察和调查的方法对一切国家管理机关、经济机关和社会团体实行监督,同一切机关中的官僚主义和因循守旧行为作斗争。监督和检察中央、地方苏维埃政府对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的执行情况。由于种种原因,工农检察院不仅没有达到列宁预想的目标,反而成了没有丝毫威信的机关。列宁认为,苏维埃国家机关整个说来受旧的精神的束缚和渗透最严重,而工农检察院尤为严重,“再没有比我们工农检察院这个机关搞的更坏的机关了。”[8]因此改组工农检察院,就被提到工作日程上来。
对工农检察院的改组是从两个方面入手的。一是统一事权,合并机构;二是扩大工农群众在整个工作人员中所占的比重。合并后的工农检察院具有监督党政最高机关的地位和权威。为了保证监督机关的群众性,列宁又建议:“代表大会从工人和农民中选出七十五个至一百个新的中央监察委员。当选者也像一般中央委员一样,应该经过党的审查,因为他们也将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9]
第三,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完善群众监督制度的举措。
首先,加强了群众监督的合法性和公开性。一方面为了使群众监督有法可依,苏维埃俄国制定了有关监督的法令、法条。列宁着手起草过第一个有关监督的法令即《工人监督条例》,全俄工人监督总委员会和地方工人监督委员会就是根据这一条例建立起来的。为了保障群众民主监督的真正实现,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罢免权的法令,规定选民有权对其选出的代表进行罢免。另一方面,增加国家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使群众能够真正地进行公开监督。其次,要采取切实措施,保护群众的监督权。为此列宁要求各级苏维埃机关对于群众的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指令要及时处理,作出交待。同时对于群众的检举、揭发,严禁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者要给予严惩。1919年6月,有个叫布拉托夫的人曾因给列宁写申诉书而遭地方当局的逮捕,列宁知道这个消息后,立即给诺夫哥罗德执行委员会拍去电报,严厉指出:“春天,布拉托夫之被捕是因为他向我申诉的原故。我警告你们,我要为这件事逮 捕省执行委员会和肃反委员会的主席及执行委员会的委员们。”[10]1921年12月,当他得知人民委员会委员接待室转给苏维埃各机关的控告信和申诉书没有得到及时答复和处理时,便给中央苏维埃各机关的领导人写信,向他们提出警告:“如果再继续以这种方式办事,人民委员会接待室有权向公职人员追究责任,不管他是什么级别。”[11]
列宁去逝以后,斯大林掌握了党政的最高权力。权力的高度集中,逐渐成为斯大林体制的基本特征。同时,权力的制衡机制不断遭到削弱。党的十七大决定党和国家的监督机构重新分开,十八大又决定党的监委与同级党委平行变成其下属机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这样监察工作的地位就下降了,随着地位的下降,监察机构的权限也缩小了,失去了制定和监督制定党的政策的权力,变成了只检察党风、党纪、追究和处理违纪党员的机关;监察机关的领导人由选举产生改为委派同级党委领导成员担任,普通工农分子不再被吸收进各级监察机关,参加监察工作了。
监督权力的不断削弱,使高度集中的权力走向极端,最终演变成个人专权,终于导致了三十年代斯大林“大清洗”的历史悲剧。苏联以自己的历史验证了这一规律:在社会主义国家不受制约的权力同样会走向腐败,走向专横。
三、启示
列宁的晚年是带着深深的忧虑和困惑离开人世的。因为他已经发现了可能引发危机的关键问题,他提出了一些正确的建议和革除弊端的思路,但由于健康和历史条件的限制,他的探索没有能够继续下去。列宁及列宁的后继者始终未能在苏联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权力分配和权力制约体系。为什么在社会主义苏联高度集中的权力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制约?除了客观条件和人为因素之外,还有其深层的原因。
其一,从历史的、文化的层面剖析,俄国是一个缺少民主与法制传统的国家。近代以后,俄国逐渐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但是始终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统治者大都崇尚武力和暴政,缺少真正的开明之风。近代的思想启蒙运动又仅仅局限在中上层知识分子中间,并未深入大众。而这个国家的小生产者又如汪洋大海,小生产者的政治心理是十分不成熟的,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他们处于分散的、共同受某一权威力量支配的社会关系之中,长期以来,缺少权利意识,同时又对权威有一种依赖心理。所以一方面是缺少民主素质,民智未开的群众;一方面是集权思想根深蒂固的统治者,这样的政治文化正是产生独裁者和集权体制的温床。
其二,苏维埃政权建立后,由于种种原因,法制建设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革命领袖的个人权威对政治影响很大,这使得人治之风盛行,法治基础脆弱。以言代法,以权乱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列宁曾经长期流亡西方,他有着极高的民主素养和良好的民主作风。但即使如此,他本人在进行权力制约的探索活动中,也多用人治的手段来推行其政策,没有用法治的力量来维护其改革成果。这样就导致了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结局。长期以来,苏共名义上是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更多的是集中,很少有民主。与民主相伴相生的是法制,与集中相伴相生的是人治。所以随着权力的日趋集中,人治之风日盛一日。列宁在世时未能纠正的弊端,从斯大林一直延续至戈尔巴乔夫,始终未能革除。
其三,建立党政合一的监察机构,这种构想本身就有一定的缺陷。党政合一本身容易使执政者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权责不明。一方面,会出现以党代政的情况,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就会削弱。另一方面,党内部本身就有至上而下监督的体系,这种体系运作得好,可以使执政党加强自我免疫的功能,而合并之后,这种体系受到影响。此外,把党置于既是民主监督主体,又是监督客体这样的位置,加大了实践当中监督的难度。党的机关不能代替国家机关,履行属于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权力,党的意志也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所以权力制约体系只有纳入国家权力体系,才能真正制度化。
高度集中的权力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其后果是致命的。首先会导致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制度严重扭曲。其次,使执政党逐渐脱离群众,滋生腐败,从内部开始蜕变,以至完全丧失战斗力。最后,由于集权导致党的腐败和蜕变,使党、政府在群众中的威望和影响力彻底丧失,直至亡党亡国。
苏联剧变期间,有学者曾对苏共代表搞过社会调查,结果显示,认为苏共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利益的占7%,认为苏共代表工人利益的占4%,而认为苏共代表全体党员的仅占11%,但认为苏共代表党的官僚、代表干部、代表机关工作人员的就占85%。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新权贵,大多数既不是持不同政见者,也不是黑市倒爷,而是原苏共党内的各级官员。所以国外学者指出苏联剧变,从一定意义上讲,是这伙人发动的自我政变。
把列宁晚年对权力制约机制的探索 和苏联七十多年的兴亡史结合起来考察,我们发现,列宁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理论财富,同时也留下了需要继续探索的难题:如何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下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如何制定一套自下而上的有效监督机制,制衡权力,以根除腐败和集权,防止执政党的蜕化和变质。这些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因为这对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执政党建设依然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3]列宁选集:第3卷〔M〕,265,265.
[2][4]列宁全集:第30卷〔M〕,278,279.
[5]列宁全集:第41卷〔M〕,272.
[6]列宁全集:第33卷〔M〕,108.
[7]列宁全集:第34卷〔M〕,143.
[8]列宁文稿:第4卷〔M〕,449.
[9]列宁选集:第4卷〔M〕,203.
[10]娜康克鲁普斯卡娅.列宁回忆录〔M〕.
[11]列宁文稿:第9卷〔M〕,383.(d199.com免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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