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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意义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2

度上被简化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了。同时,很自然地,市民社会也就被它的抽象本质——经济基础所替代,政治国家也就被它的抽象本质——上层建筑所替代。
实际上,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是指整个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私人生活,而“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只是这一私人生活的本质形式。马克思认为,作为“一切物质交往”的私人生活及其领域是与公共权力及其领域相对的,前者是市民社会,后者是政治国家;经济基础或生产关系所构成的领域,只是指私人生活中的市场交往活动及其所构成的经济领域,尽管它是全部物质交往关系的基础性领域。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剥削本质时,当然会侧重于对私人生活本质关系的剖析,但是,私人生活的本质和基础并不是它的全部,经济交往关系并不是全部的物质交往关系。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私人生活的领域,固然以经济交往活动为基本内容,但同时也包含着丰富多彩的其他社会交往活动;政治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固然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压迫和剥削的工具,但同样也是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利益的活动领域。只有全面地理解市民社会这一私人生活领域及其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才能避免将马克思的社会历史学说解释为他坚决反对的纯粹的经济决定论。
第二种需要澄清的观点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是一个普适的分析性概念,它不只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而是指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内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生活领域。这是近些年关于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中出现的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曾多次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来论述前市场经济社会,如:“中世纪的市民社会”、“旧日的市民社会”、“先前的市民社会”、“封建社会和行会市民社会”,因此,马克思是认为市民社会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的。这种观点认为,根据马克思的历史观,自从国家产生以后,社会就分裂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市场经济出现之前市民社会就已经存在,只是完全被淹没在政治国家之中而未能独立。那时的市民社会并不是现实的,而只是一种逻辑的存在。只有到了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市民社会才与政治国家真正分离,才成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注:参见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
的确,马克思常常用“市民社会”一词指涉欧洲中世纪的私人领域和私人交往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也不意味着马克思认为可以将它作为一个分析性的概念无差别地运用于所有社会的社会关系之中。
在理解这一问题时,必须注意市民社会在西方最初出现的历史条件,正是由于对这一历史条件的忽视或不了解,才使人们误解了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欧洲的商品经济最初是在晚期中世纪独立的自治城市中发展起来 的,这些自治城市产生了最早的市民社会。欧洲中世纪的晚期具有非常独特的历史条件,在当时,诸侯纷争、群雄割据,整个社会处于极度分裂的局面。城市市民阶层受到领主权的极大压迫和盘剥。他们除了有服劳役或军役的义务外,还要向领主交纳实物、货币和各种苛捐杂税。因此城市在兴起以后,市民们往往以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与领主进行斗争。在市民阶层与领主的斗争中,有的城市通过向领主缴纳赎买金的方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形成了欧洲中世纪独有的“自治城市”。有些自治城市甚至被允许拥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和选举市政官员的权利。一般地说,城市的自治权是经过教俗领主和国王特许的,后者还要向前者颁发特权证书,这种自治权是总体的专制社会中特许的自治。也正是在这时,西欧的城市里形成了最早的同业工会。这种手工业行会和商人公会(基尔特)在11至12世纪的西欧极为兴盛。它们便是黑格尔所谓既非家庭又非国家的自由人的联合组织——市民社会的最初形式。这种形式的市民社会无疑是后来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雏形和前身。这种形式的市民社会不仅不可能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也不可能再现于其他民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同样发展水平上,而只能是一种特有的西欧现象。以马克思对这种市民社会的肯定为依据,断定封建社会乃至奴隶社会中也存在着市民社会显然是失当的。当然,我们并不是说这种形式的市民社会不是市民社会。我们所要强调的只是: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市民社会”只能是商品经济关系高度发展的产物,而不可能存在于一切社会之中。马克思从来没有认为市民社会可以是非商品经济社会的社会组织形式,无论它是逻辑上的还是现实中的。在中世纪,尽管商品经济关系在整个社会中还不够发达,在自治城市中却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因而形成特定形式的市民社会是非常自然的。应当说,马克思将它们称做“先前的”、“旧日的”、“中世纪的”市民社会,这本身就表明马克思对它们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民社会的区别是十分清楚的,表明马克思只是把它们看做一种特殊的市民社会。正是因为如此,马克思才会说:“只有到十八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结合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是外在的必然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7页。)
关键的问题在于,无论是马克思还是黑格尔都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由市场经济“需要的体系”的形成所导致的。它只能建立在“整个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因而,它也只能是一种现代现象。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有过很多非常明确的论述,如马克思说:“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的必要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关系的独立的人,即自己营业的奴隶,自己以及别人的私欲的奴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5页。)他又说:“在古代国家中,政治国家就是国家的内容,其他的领域都不包含在内,而现代的国家则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相适应。”(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3页。)所谓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相适应,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分离的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44页。)。可见,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是与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紧密相联的,不可能存在于一切社会之中。如果我们忽视了这一点,就会像有些人那样从“乡村自治”的传统中去寻求所谓的市民社会,这也就等于从根本上否定了市民社会问题所包含的巨大的现代价值。
三、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意义
在西方市民社会观念的演变中,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重要的地位,无论站在什么立场上,当代西方思想家们对这一点都是公认的。例如,当代研究市民社会问题的著名学者查尔斯·泰勒认为,马克思从经济关系上规定市民社会的本质,为他之后所有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确立了基本的坐标。他说:“马克思援用了黑格尔的概念,并把它几乎完全地化约为经济领域;而且,从某种角度讲,正是由于马克思这种化约观点的影响,‘市民社会’才一直被人们从纯粹经济的层面加以界定。”(注: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见邓正来等编译《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再如,赛里格曼在考察了近代市民社会观念的演变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马克思是古典市民社会观念的终结者和当代市民社会观念的开启者。又说:“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著作证明了以往各种市民社会模式在19世纪中的延续。”他说:在马克思那里,“古典的市民社会观念走向了终结。不过,它仍然存在于20世纪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的理论和实践的背景之中。”(注:赛里格曼:《市民社会的观念》,第56、57页。)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 思想,把市民社会看做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这一观点切入了市民社会的本质,从而深化了黑格尔所确立的市民社会的基本观念。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这一概括,可以说是近代以降这一问题讨论的总结。他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他从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关系入手,剖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本质,这才使他的理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无疑,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当今的人类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民社会理论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这些发展都是在业已确立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基础上的发展。因此可以说,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做是特定社会“一切物质关系”的观点,为后来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确立了一种崭新的方法和认识路径。不过,必须注意的是,马克思从市场经济中人们“全部的物质交往关系”出发把握市民社会,并将它的本质规定为“经济交往关系”,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将现实的市民社会等同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交换领域,等同于黑格尔所谓“需要的体系”。
马克思从经济的角度看待市民社会,把它规定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经济交换关系及其所构成的经济交往领域,这无疑抓住了市民社会的本质。因为正是由于市场交往关系体系的形成,才使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形成了一个因契约关系而联结的整体社会,才使人类社会的活动以现代的交往方式进行。市场交往中的契约活动是市民社会中个人最基本的活动,是人们进行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因而制约着其他一切活动的进行;在市场交往中形成的契约关系也因而成为塑造市民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基础。如果离开了市场中的经济交往和契约关系,就不可能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现代分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民社会。但是,单纯的、不受制约的经济交往领域,只是最原始的私人自律领域,它是建立在私人财产所有权之上的“孤立的”商品交换领域,是绝对原子化的市场关系。这一领域的确是整个市民社会的基础,可是,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它的纯粹形态只存在于商品经济发育的早期。这种典型的“经济市民社会”只是市民社会的一种过去时态,它只存在于普遍的民主和个人平等极为缺乏的特定历史时期。在那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市民社会的私人自律单纯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私人自律的市民社会仅仅由有产的资产阶级来代表。这种市民社会已经不可能再出现,即使是对在现代社会中刚刚开始建立市场经济的社会来说,也已经不再可能,因为那种特定的历史条件已经消失,不可能再现。换言之,那种纯粹的“经济市民社会”是一种原发性的市民社会,只能存在于原发的市场经济社会的形成时期,因为在这一时期里,国家对经济的渗透能力尚未形成;它也只存在于民主制度尚未充分确立的时期,因为只有在这一时期,自由的经济交往才由对私人财产进行保护的私法而不是由民主而获得保障。马克思是坚决反对仅仅从经济的角度理解社会历史的,他也绝没有这样理解市民社会及其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虽然他并没有像后来的哈贝马斯等人那样明确强调文化批判领域在市民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也不意味着他就否定它可以成为市民社会的一个部分。
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历来反对将他们的社会历史理论“化约为”单纯的经济决定论,还是遭到了继承者和反对者们的双重误解。泰勒所谓马克思将市民社会“几乎完全化约为经济领域”的说法代表了当代西方思想家们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看法,但这却是一种深刻的误解。这种误解并非毫无缘由,如前所述,它是斯大林模式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解释体系所导致的。这种解释体系同样是一种误解,而且是一种系统的误解,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不能等同于“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而且,正是由于它包含了比后者更为丰富的社会关系和生活内容,才成为一个有独立价值的范畴。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理论的研究来说,市民社会理论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长期以来,正是由于对这一问题的忽视和回避,才使得我们无法有力地回应所谓“非经济决定论者”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歪曲和攻击。当代一些“后马克思主义者”,如葛兰西、哈贝马斯等人,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出发,将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文化批判领域看做是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市民社会的新形式,并试图以此拓展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这些努力虽然还有待深入,却无疑表明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一种具有巨大活力和理论合理性的社会历史理论。当然,当代的市场经济社会已经极大地区别于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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