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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主体的能动性与受动性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2

个方面:( 1 )自然客体,从理论上说,整个自然界都是人的现实的或潜在的客体,但是,我们这里所指的自然客体是进入人的实践活动领域、作为人类活动对象和结果的自然,即人化自然;(2)社会客体, 它是人们实践活动的物质成果,包括一定水平的社会生产力,在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们建立起来的各种社会制度和机构等;(3 )精神客体,包括已经物化了的精神产品(书籍、绘画、乐曲以及其他艺术作品)和历史上形成的风俗、习惯传统。正是上述这些客体形成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但是,主客体是人类实践活动中的两极,两者之间没有绝对的鸿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三、历史连续性与阶段性中主体的能动性与受动性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历史发展的连续性与非连续性(阶段性)相统一的观点和方法,在实践的基础上,科学地说明了人的能动性、主体性、选择性和规律的客观性问题。“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9](P58)
一方面,历史过程是人的活动过程,历史是世世代代人们的活动及其结果的产物;历史过程和社会历史规律的客观性只不过是人的实践活动及其结果的产物。也就是说,从历史的连续性来看,历史是人们自己创造的,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社会历史中的一切物质条件(包括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都是人的实践活动创造出来的。“他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6](P20)“因而这些条件是个人的自主活动的条件,并且是由这种自主活动产生出来的。”[9](P123 )人类本身作为自己历史的剧作者,这体现了人的能动性、主体性和创造性。
另一方面,“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有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都遇到有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4](P43)。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人们在创造自己的历史时,要受到前人所创造的既定的历史条件(客体)的制约,这些历史条件预先规定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活动方式。“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是以往的活动的产物。”[8](P585)这样, 就必然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8](P532)。 马克思在这里阐明的正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规律。
对每一代人来说,他们都只能在既定的客观的前提条件下从事历史活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直接支配人们思想和行为的传统、习惯、风俗等,都不能自由地选择,而只能接受下来作为自己活动的起点。这就决定了每一代人都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历史决不是人的理性的自由创造物。也就是说,从历史的阶段性来看,人类(“现实的人”)在创造自己的历史时,又是自己(指前人)写就的剧作中的剧中人,他们在舞台上的活动要受到自己(前人)创作的剧本的制约。
这样,社会历史的发展就表现为每一代人继承前人的活动所创造的积极成果,把它们作为自己历史活动的前提条件,并通过自己的能动性、创造性的活动加以消化、吸收、扬弃、创新,创造出更适合自己和下一代发展的新的前提条件的过程。“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达到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它的社会制度。”[6](P20)正是这种连绵不断的创新过程,使社会历史呈现出进步、发展的趋势。如果只看到历史发展的阶段性,看不到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就会片面强调客观条件的制约性和规律的客观性,不懂得历史过程和规律的客观性也是前人的活动的结果,看不到每一时代人们的实践活动可以超越客体条件,创造出更适合自己和社会历史发展的新的条件,从而陷入机械决定论和历史宿命论;相反,如果只看到社会历史发展的连续性,不讲阶段性,笼统地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就会看不到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性,否认社会历史规律的客观性,就会陷入把人的理性和自由意志看作是社会历史发展原动力的历史唯心 主义。 (d199.com免费提供)
与规律的客观性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社会历史规律能否创造、改变和消灭”问题。这也是当前学术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我们认为,如果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连续性与阶段性来加以研究,或许是解决这一难题的一个突破口。
列宁“反对把规律的概念绝对化、简单化、偶像化”。他指出:“规律把握住平静的东西——因此,规律,任何规律都是狭隘的、不完全的近似的。”[10](P158—159 )“社会历史规律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就社会历史发展的阶段性,就某个人、某个集团来说,可能是正确的,但是,就社会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就全部人类实践来说,就并不如此。因此,“规律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是相对的、暂时的、有条件的,而“社会历史规律既可以创造又可以消灭”则是绝对的。因为,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连续性方面来看,社会历史规律并不是预成的、先定的,而是产生于、存在于、实现于人的实践活动之中,内在于人的实践活动。说社会历史规律既可以创造、也可以消灭,是为了肯定人的实践活动对社会历史规律的孕育、形成、存在、实现所起的作用,防止历史观上的机械决定论和宿命论,但决不是说人类社会历史及其发展规律是人的意识、目的、思想的自由创造物,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创造和消灭它。
社会历史规律是社会历史性的规律,也就有一个产生、实现和灭亡的过程。恩格斯指出:“在我们看来,所谓‘经济规律’并不是永恒的自然规律,而是既会产生又会消失的历史性规律……任何一个规律只要是表现纯粹资产阶级关系的,都不是先于现代资产阶级社会而存在的;那些或多或少地对过去的全部历史起过作用的规律则仅仅表现了以阶级统治和阶级剥削为基础的一切社会状况所共有的关系。”[8 ](P571)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新的社会形态的规律不是补充而是代替衰朽的社会形态的规律,“新规律的作用,缩小了旧规律的作用范围,一直到最后使它完全失去作用的场所,失去任何效力”[11](P172)。在奴隶占有制的规律为封建制度的规律所代替,封建制度的规律为资本主义的规律所代替,资本主义的规律为社会主义的规律所代替时,情况都是这样。当然,社会历史规律的产生、展开和灭亡是有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而这些社会历史条件又不是自行产生的,它们是人们实践活动的结果和产物,也就是说,它们是人们的实践活动创造出来的。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历史规律是可以通过人们的实践活动创造、改变和消灭的。
四、把握历史主体能动性与受动性的意义
马克思唯物史观区别于以往一切旧哲学的,就在于它把从事物质生产的现实的人作为自己理论的出发点,在实践的基础上把主体性原则和客体性原则有机地统一起来,把现实的人理解为能动性与受动性的统一。这样,在对社会历史规律的理解上,就克服了以往片面注重主体性原则或客体性原则的弊端,克服了以往的两极对立的思维方式,确立了一种全新的理论视角和一种崭新的思维方式,因而也是最少片面性的科学。
客体的客观性是理解社会历史规律客观性的一个方面。以前,我们对社会历史规律客观性的理解不仅仅是只局限于从客体的客观性去理解,而且对客体的客观性的理解也是片面的,那就是只把客体看作是在主体之外独立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事实上,客体是纳入人的对象性活动的存在物,相对于主体来说,它并不是绝对外在的。如果只是把客体理解为感性现实,理解为直观的形式,表面上看是突出了客体的客观性,但这实际上是把客体限制在直观范围内,从主体中排除了它的本质——活动,把主体能动性限定在抽象的感性领域。主体通过实践活动,否定事物的现存形式,按照自己的目的和需要创造出新的劳动产品。客体正是在人的活动、人的实践中确证了自己的客观性。
人的活动的客观性和社会历史规律的客观性,不仅在于客体的客观性,而且在于主体的客观性、对象性和现实性。马克思对此作了深刻论述:“当现实的、有形体的、站在稳固的地球上呼吸着一切自然力的人,通过自己的外化把自己现实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设定为异己的对象时,这种设定并不是主体;它是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主体性,因而这些本质力量的活动也必须是对象性的活动。对象性的存在物客观地活动着,而只要它的本质规定中不包含对象性的东西,它就不能客观地活动。它所以能创造或设定对象,只是因为它本身是被对象所设定的,因为它本来就是自然界。因此,并不是它在设定这一行动中从自己的‘纯粹的活动’转而创造对象,而是它的对象性的产物仅仅证实了它的对象性活动,证实了它的活动是对象性的、自然存在物的活动。”[12](P167)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主体——人——的本质中如果不包含客观性的东西,人就不能客观地活动。正因为马克思把人理解为客观的、现实的自然存在物,所 以,“对象性的存在物客观地活动着”。这与黑格尔把人的活动理解为抽象的精神活动是根本不同的。
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历史规律,仅仅把握它的客观性是不够的,还必须从人的活动即历史过程的主体方面来理解社会历史规律的主体性,这是以前被人们所忽视的一个方面。只有把社会历史规律的客观性和主体性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能对它作出全面而深刻的理解。
社会历史,从客体方面、从外在表现来看,是社会物质条件的发展史,是生产方式的运动史,也是精神文化的发展史,但从主体方面、从其内在本质看,却是人的活动史,社会历史规律本质上只能是人的活动规律。但人们却往往只从客体方面、从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运动过程来理解社会历史,而忽视了社会历史的活动本质。离开了现实的人及其活动,社会历史过程就只能是一种无主体的抽象,社会历史规律当然也就成了无主体的规律。这样,人在社会历史中的地位和作用就被抹煞了。
人们在说明社会历史规律的主体时,往往将规律归属于某种过程,例如在具体阐述社会历史规律时,尤其在阐释其客观普遍性时,虽然承认历史过程有主体(指承担者),但却认为历史过程的主体不是人,而是一些客体因素,如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某些物质因素和物质关系。就连普列汉诺夫也认为“历史运动的原因在人之外”(注:参见普列汉诺夫《论一元论历史观之发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107页。)这样一来, 客观规律就成了具有特殊人格的“人之外”的东西,人本身倒成了客观规律借以实现自己的工具。本该体现人类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的历史规律,被绝对化、简单化和偶像化了。这种片面理解忽视了“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13](P118)的观点,和黑格尔等人的唯心主义历史决定论犯了同样的错误——将主体选择排除在社会历史规律之外。
我们知道,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主义历史决定论者,没有从“现实的人”这一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来寻找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据,而是在社会历史之外寻找社会历史发展根据。黑格尔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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