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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民主监督制度建设思想论析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2

干部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行为作出规范,而且为党内民主监督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制度上的根据。应该说,这些年来在党的相关制度的约束规范下,党内民主监督的成效是显著的,促进和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现行党内民主监督机制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一是党内已有的监督法规往往得不到有效贯彻执行,有些党员甚至党员领导干部有章不循,有法不依,这就使党内民主监督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有主观性、随意性。二是党内民主监督的层次单一,即党内自上而下监督好办,自下而上的监督难办。三是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不完善,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常常流于形式。依照党章,党员有权对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缺乏切实的途径和保障,党员的这些权利往往只停留在党章条文上。为加强和完善党内民主监督,确保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纪、政纪、法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强化党员的民主监督意识,增强民主监督责任感,规范民主监督程序,提高依章监督的自觉性;拓宽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渠道及制度保障,如检举、揭发、申诉、控告、上访制度等,保证自下而上监督的运转正常和有效;增强党务活动的透明度,并建立党内党员民主罢免制,罢免可通过党员对领导者的民意测验、信任表决或通过党代表在代表大会上行使罢免权等方式进行,从而使党内民主监督真正具有约束力。 
三、最重要的要有专门的机构依法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无论是从现代国家政权组织机构设置的趋势来看,还是从实际工作的需要和效果着眼,专门的监督机构在国家政权的监督机制中,都具有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有了专门机构就可以根据法律和制度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经常地、主动地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使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另一方面,专门的监督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监督对象的干扰,可以利用职位权力,调动人力、物力、财力,采取各种手段开展监督活动。所以,以专门的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对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是监督机制制度化的最直接体现,也是邓小平监督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 
新中国建立不久,邓小平就明确要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的监察委员会要建立和加强起来”,认为“这是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监督党员遵纪守法的重要武器”。[7](P160)1956年,他在党的八大上着重指出,必须加强党的和国家的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官僚主义现象,对于违法乱纪和其他严重地损害群众利益的分子,及时地给以应得的处分。粉碎“四人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针对十年动乱时期党内监督机关和监督工作遇到全面破坏,国家行政监督机构被撤销的沉痛教训,邓小平严肃而又及时地提出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8](P332),要强化监督机关的职能,充分发挥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 
加强监督机构的组织建设,是发挥专门机构监督作用的重要基础和首要条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邓小平的倡议,重新恢复了中央和地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并规定每个支部都必须设纪检委员,形成了党内监督的专门系统。鉴于在改革过程中,有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策和法律法规,违反政纪,1986年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行政监察体制,1987年,国家监察部正式组建,随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了行政监察机构。从此,我国行政监察机构的专门监督又走上了正轨。与此同时,人民检察机关的力量也相应地得到加强,各级检察机关均设立了法纪检察厅,有的还成立了专门的法纪检察机构。这样,在反对特殊化、惩治腐败,维护为政清廉的过程中,党的各级纪委、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三管齐下,构成了我国专门监督机构的组织体系,在监督实践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加强监督机构的领导体制和制度化建设,也是充分发挥专门机构监督作用的重要条件和必要保证。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内建立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属于同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直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党的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是业务指导关系。这种体制在工作中暴露出了一些诸如职权受限、不能检查和处理同级党委委员的问题,缺乏与党内外群众公开的直接联系。因此,1955年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把纪委改为监察委员会,扩大了职权,领导体制也由原来的直属同级党委改为实行垂直领导,即实行上下级领导关系。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给予充分肯定,并提出在上下级关系上,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有权审查、批评和改变下级监察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这是对党的纪检领导体制的调整,也是更有利于党的纪检机构监督作用的发挥。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和1992年党的十四大通过的新党章,不仅重新恢复被否定16年之久的各级党的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各级纪检接受“双重领导”等规定,而且对其领导方式作了说明,并进一步扩大各级纪委的权限。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行政监察和司法监督制度建设方面也有较大进展,先后颁布的一系列法规条例,如1990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第25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行政监察法》等等,这都为对党和国家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追究一切行政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失职、渎职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罚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强化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和确保其相对独立性,是发挥专门机构更大作用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关于专门机构监督检查的精神指导下,监督机构在抑制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消极因素,特别是在惩治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各种腐败现象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监督机构的功能仍然发挥较弱,还不足以预防、纠正重大失误,消除各种腐败现象,包括它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知情权,在处理问题上缺乏批评权。其主要原因是监督机构独立性不够,监督者的权力往往小于被监督者,从而出现被监督者领导监督者、监督者依附于被监督者的状况。这样,作为监督主体的监督机构,其监督的权威性及有效性大打折扣,也就难以对重要权力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要充分发挥专门监督机构的作用,一要加大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力。党章和宪法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构的权力和权威任何人不得借口干扰“截流”。适当的时候,可将党内的纪检监督机构与同级党委互不隶属,即均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二要适当扩大监督制约的范围和权限,赋予监督机构对同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对领导干部任免的提议权、考核权、弹劾权和质询权。三要扩大并保障监督机构执法、执纪过程的相对独立性,切实落实有关法规赋予的对违法违纪线索的调查核实权、立案权和处分权,使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真正得到发挥。 
四、要有群众监督制度 
邓小平一贯强调建立强大的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体系。早在1956年,他就明确指出,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1957年,他在西安干部工作会上的讲话中把群众监督作为我们党和国家实行监督的主要渠道之一,并认为有群众监督比没有群众监督要好,会谨慎一些,可以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强调要扩大群众对党的监督,对党员的监督。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重点强调了“要有群众监督制度”的新思路。1980年,他总结国际国内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十年动乱的惨痛教训,明确提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8](P332) 
邓小平关于“要有群众监督制度”的思想,不仅是强调群众监督是各种监督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在于要求加强群众监督的制度建设,使人民群众能够依循制度化的渠道提出意见,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建立和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确立群众监督原则非常重要,既可以使群众监督有法可依,而不靠大轰大嗡的政治运动,也能确保群众自身的利益和安全,使群众监督持久有序地进行。 
为此,邓小平认为首要一条是要制定相关监督条例、原则,以便于群众大胆地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多次指出,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这既可以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也可以保证广大群众依照一定的准则规范进行监督。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先后制定了一些相关准则、规定,为人民群众的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要求对群众监督及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正确处理,严禁压置不理,互相推诿。另外,中央还先后制定了有关如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及带有可供操作性的规定、条例。如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一些部门行业监督条例,为广大群众对违法违纪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提供了重要依据。 
其次,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利,使人民通过行使知情权、选举权、参政权等权利来制约国家权力,这是加强群众监督制度建设的最为关键的一点。邓小平特别强调,要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党务、政务活动的公开性,要大力加强党的组织、党员同群众的联系,要把国家的形势和困难、党的工作和政策经常真实地告诉群众。让人民群众知政、知情,除了国家安全机密之外,凡是能公开的,一律公开,尤其是各级各类负责人的主要公务活动、个人财产情况等,均应公开供人民群众直接监督。从监督环节上讲,还要把一切需要人民群众监督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都公开出来,以便人民群众监督时有所遵循。 
再次,建立群众监督的导向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也是群众监督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因为群众监督积极性需要好的导向、激励机制,才能持久、顺利进行。也就是说,建立了完善的措施和好的机制,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才能避免挫伤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保证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工作正常开展。邓小平指出,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监督权,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一方面,对群众的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要及时处理,作出交待,特别是对那些被群众检举揭发出来的违法违纪、搞特权、特殊化的人要作出法律、政纪处分,不能让他们占便宜;另一方面,要为检举、揭发的群众保密,严禁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要严肃查处,不管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 
建立与不断健全群众监督制度,是邓小平和我们党在新时期实践中的一种探索。特别是初步建立的群众举报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等,在社会实践中发挥了重要影响和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在目前情况下,群众监督中仍然存在某些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一方面造成了监督过程、环节、机制上的紊乱无序和不受制约,另一方面,与广大群众的监督权相配套的选举、罢免、公开、申诉、控告和国家赔偿制度等程序性规则的不完善,使群众的监督缺乏有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从而影响了民主监督机制的运行及其作用的发挥。我们必须深刻领会邓小平关于群众监督的思想,进一步推动我国群众民主监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五、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 
我们党历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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