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明与宪政文明关系论纲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2
[内容提要]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从人类社会政治历史的发展过程来看,政治文明的发展与演进,主要是以宪政运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政文明是政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就是宪政文明。宪政文明构成了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中国必须吸收和借鉴世界政治文明发展和宪政文明建设的有益的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设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宪政文明和法治文明。
[关 键 词] 政治文明 宪政文明 法治文明 关系
文明是人类社会开化、进步与发展的状态和程度,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成果,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界和社会。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构成了人类的物质文明,它表现为人类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改造社会的成果则表现为新的生产关系与社会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政治文明。宪政(Constitutionalism)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和政治形态,最初的含义是以宪法来控制国家权力行使的一套制度设计,规范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在现代社会,宪政具体表现为一种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1]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认为,政治文明是指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以及人的解放的实现程度的体现,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国家的文明水平。[2] 政治文明的发展和进化过程,就是对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不断尊重的过程,是对政治权力及其资源的合理分配、控制与整合的过程。因此,从人类社会政治历史的发展过程来看,政治文明特别是近代以来政治文明的发展与演进,主要是以宪政运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且构成了近代宪政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追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政文明是政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就是宪政文明。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就是宪政理念产生、演变、成熟的历史,政治文明实现的落脚点在于宪政理念与制度的最终实现,宪政文明构成了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并且具体表现为法治文明。
一
政治文明就其内容而言,至少应包含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政治理念与政治行为四个方面或层次[3],其核心则是通过民主和法治的方式与程序,对政治权力的运作进行规范,保证政治资源的合理配置,以最终达到保障人权、实现人的真正的自由和解放。而这四个方面或层次的发展,与宪政的发展是同步的,并且是在宪政运动的过程中逐步完成和实现的。
如果我们对世界政治思想史和制度史进行梳理与考察,就不难发现,宪政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和政治形态,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出现。自古希腊以来,人类政治文明史就是一部如何规制政治权力、实现政治秩序规范化并追求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与共同福址的历史。正如美国学者戈登所说,“立宪政治的观念其起源与西方政治思想一样古老”。[4]
古希腊的政治哲学家们在考虑政治的正义性问题时,认为法律与正义应当成为城邦政治的基本准则。[5]柏拉图在经过一生的思索与比较后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都服从法律,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6]当然,柏拉图的法律概念在其理念论背景之下具有一些伦理色彩,但是这至少说明了城邦政治需要遵守一定的价值准则,在政治正义性问题的解答上具有了初步的宪政色彩。作为柏拉图的学生亚里斯多德更结合希腊政治的现实,明确提出了“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的著名论断,并且在这个前提下论证了法治对于政治的重要性,他主张,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是优良城邦生活的基础,并且认为“谁说应该由法律实施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筮和理智可以实施统治,至于谁说应该由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智和理智的体现”[7]“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8]在《政治学》一书中,亚氏首次明确地提出了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在技术上实现对政治正义性的问题的解答,并且初步指出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法律,统治者必须依法治理社会的法律思想。由此我们也基本上可以看出,在作为西方政治思想史和政治文明史渊源的古希腊,法治与政治正义在政治理论与城邦政治实践和一直是相辅相成的内在主题。
虽然罗马关于法与政治的关系的探索直接来源于希腊文明,但它在这方面的独特贡献,就是以西塞罗为代表的罗马法学家第一次提出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9]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在当时罗马共和国的民主政体实践中无疑是一种先进的政治思想,他为罗马政治实践提出了一个超越世俗的价值参照和正义标准。可以说,没有这种西塞罗对自然法思想的阐发,神的睿智与世俗的理性就不可能结合,中世纪博大的教会法思想体系也就难以建立。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自然法思想即是一种政治理论,也是一种法律理论。自然法思想的引入,使得探讨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问题成为可能;其次它为国家实证法的建设提供了一个价值参照。从而使宪政理念有了其得以衍生的基本雏形。著名法律史家梅因就曾指出:“自然学说及其法律观点之所以能保持其能力,主要在于它能和各种政治及社会倾向连结在一起”。[10]这种对自然法的政治意义的评价无疑是中肯的。
中世纪的神学思想家们在自然法基础之上,以上帝为名提出了永恒法的概念,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永恒法不外乎是被认为指导一切行动和动作的神的智慧所包有的理想”,“如果人法不是人们从永恒法得来,那么人法里就没有一条条文是公正得或者合理的”。[11]在中世纪,宪政理念首次较为明确地出现在政治思想的各种表达之中。并且表现为下面几个鲜明的特征:一方面,自然法思想在中世纪的滥觞奠定了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更高级法制约的观念;一方面,基督教关于个人尊严的观念也有助于抵制任何政治专制与绝对主义统治。[12]同时,中世纪宗教思想中的原罪学说主张了作为“类”的人的有限性,从而限制了个人对于政治生活在知识与伦理上的可靠性的信心,使人能够接受协商的方法解决一些世俗问题。这样,在人类的政治实践中,作为政治妥协和协商基本框架的宪政理念之引入成为必然。另外,中世纪的基督教思想向来强调良心自由的重要性,按照基督教的信仰,任何人皆要受到末日审判,而这要以个人的行动作为判断基础,这种个人责任的传统使得个人对于政治权威的专断容易从个人良心的角度实施积极或消极的抵抗。[13]而且,在神权政治的时代,教会与世俗国家的二元结构的出现,使世俗的政治权力受到制约,并且在宗教组织的内部设计上,也出现了权力制衡的色彩。无疑,这客观上孕育了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制度形态。所以,美国政治学家弗里德里希明确指出,宪政论的起源乃是植根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义的政治思想中。[14]
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以后,基于理性主义的启蒙运动无疑是最为深刻、最为全面地提出了现代政治理论。在这段思想解放时期,许多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在市场经济的社会背景下,结合公平正义等形而上的价值观,提出了许多国家政治制度的美好设计。这种政治理论与政治设计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宪政作为政治文明发展的最高成就,无论在思想体系的建立还是在制度体系的构架上日益成熟,成为了现代国家基本的政治运作基础。首先,由于绝对主义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转换,使得主权理论的探讨得以展开;而对国家权力最终归属于何者乃是宪政的重要内容。其次,宗教改革与现代国家的建立伴随着国家观念的世俗化过程,“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15],那么在神权政治下的国家的合法性基础需要进行必要的位移。韦伯就曾指出,“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他的合法性的信仰”。[16]可见,合法性问题是任何政权得以存在并有效运行的关键。无疑,在各种形式的社会契约论基础上,国家政权合法性基础从上帝手中位移到人民手中的历程得以实现。政治的合法性建立在自由个体的认可与服从之上。这客观上导致了三个后果:(1)民主选举成为必要;(2)个人权利保护成为国家权力行使的价值标准;(3)有限政府的理念逐渐得以确立。从而,在这个基础之上的立宪政治的基本框架至少在理论上已经比较完善的建立起来了。政治学家萨托利就此总结道:宪法是随着绝对主义时代衰落,人们用以表示控制国家权力之运作的种种技术。[17]
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宪政制度的确立,宪法、人权、自由、平等、分权制衡、政党政治、代议制等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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