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制时代的政府权力与责任:关于“大小政府”的中西传统比较问题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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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有趣的是:对于古代中国存在强大专制权力这一点,前后三波批判中的无数文章基本上都没有提出反驳。除了一些人着力论述古代专制不仅东方独有,魏氏特别强调“东方”专制是基于西方偏见外,大量文章主要是针对“治水社会”论进行证伪。论者一曰中国的季风气候不同于埃及、美索不达米亚与中东的大陆性干旱气候,上古农业要末靠天吃饭,要末有排无灌,后来北方形成雨水型旱作农业,南方是高湿丰水区的稻作农业,都与西亚北非那种沙漠包围中完全依靠工程措施引河灌溉的绿洲式农业根本相异。二曰中国古代王权成长的夏商周时代并无国家级大型水利的建设,战国秦汉虽然确实出现了郑国渠、都江堰等工程,但汉以后这种大型灌溉工程反而极少见,唐宋明清都是专制政治,但决非“治水”使然。三曰中国古代专制者发动的水工通常以漕运、润陵等为主,往往截水供舟,禁民引溉,因漕害农,甚至专制官僚还常常以权谋私在渠上设碾牟利、兴苑自娱,造成弃水祸农。而漕运本身也主要是政权自我维持用的调拨运输与军事运输,而非民间商运,即便从以贸促农的角度看也并非农业之利。四曰唐宋以后政府不仅水工有限,水事管理职能也萎缩,主要灌区的用水分配、水权纠纷等等都依靠民间自治来解决……,等等。
应当说这些文章的确有效地颠覆了魏氏的“治水社会”论,尤其是证伪了那种把中国与埃及、西亚型灌溉社会相提并论的谬说。但是讽刺的是:由于这些论证都在刻意说明古代中国专制者并未如埃及、两河流域诸王权那样承担治水的公共服务责任,却并未证明中国统治者的专制权力比后者更小更可制约,于是,这些本意在于谴责魏氏贬抑中国的论说,听起来倒更像是责怪魏特夫格尔的“亲华(而不是贬华)偏见”,更像是斥责其过于美化——而不是丑化了传统中国皇权。可怜这个西方书呆子脑袋中已经有了一个国家权力建基于社会的授予并以承担社会责任为前提的契约观念,因而一讲专制就要寻找它的“责任根据”,他怎么能理解“不治水,照样要专制”?在魏氏书中至少从历史角度讲,中国的传统专制还是合理的、权责相符的:非强权不足以“治水”,非“治水”不能活民。如果善意地理解,在这样的模式中中国统治者还真有点大禹式的“治水公仆”形象。而如今这些统治者却被中国人自己论证为无责治水、有权剥民,不兴水利,只贻吏患,成了只勒索不服务的坏蛋了!
可见权责颠倒后会得出什么样的荒谬结论。类似的说法还有很多,如有些人对明代万历皇帝二十年不上朝大发议论,说是你看那皇帝多么放任无为,怎么能说那时是皇权专制呢?笔者愚见实在无法理解这种高论。万历不理朝政而只顾吃喝玩乐,足以说明他何等不负责任,怎么能说明他没有权力或者权力不大?当代哪个民主国家能允许领导人渎职至此,难道这反而说明这些国家比明王朝更专制?还有人说不光西方有“个人主义”,中国儒家也是很讲个人的,并举儒家重视个人道德责任与自省的论述为例。但是今天作为褒义的所谓个人主义(不是过去被曲解为自私自利因而成为贬斥对象的“个人主义”)是指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亦即实际上是“个人权利主义”。这其实是一种近代现象。“西方”也未必从来就有这种个人主义,像中世纪西方就是把个人当作“狭隘人群的附属物”(马克思语)的。而儒家强调的是个人责任个人义务,这与个人主义不是正相反吗?
当然,至少原初儒家也不是皇权国家大共同体本位论者。他们不讲个人权利,但小共同体权利的意识是有的。郭店楚简儒家佚文中有关于“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之说。而法家曾以斥责的口气提到鲁人为奉亲而不肯“从君战”,“仲尼以为孝,举而上之”的故事。18《韩诗外传》与刘向《说苑》都提到“齐宣王谓(儒者)田过曰:‘……君与父孰重?’田过对曰:‘殆不如父重。’”尤其是孟子在“辟杨墨”的论说中,对杨朱的个人主义与墨翟的普世主义均予激烈的斥责。但其文中“逃墨必归于楊,逃楊必归于儒”的说法却给人以“杨近墨远”的明显印象。后世儒者解说曰:“墨翟之道,兼爱无亲疏之別,最为违礼;楊朱之道,為己愛身,虽违礼,尚得(受之父母)不敢毀伤之义。……故曰归:去墨归杨,去杨归儒。”19凡此种种都说明原初儒家是小共同体本位论者。仅就小共同体本位而论当然并不可取,但是历史上对国人个性与自由压抑最甚的并非家族伦理而是皇权专制,而在个人权利本位的现代公民社会确立过程中,小共同体自治与个人权利自觉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共同成为拒斥法家极权传统的力量,而形成“西儒会融,解构法道互补”之势。20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儒家资源的创造性转化还是十分重要的。
“国权不下县”,还是“国责不下县”?关于“传统乡村自治”论
同样的尴尬更体现在当今关于所谓传统中国“国权不下县”的讨论中。据我所知,“国权不下县”的理论似乎起源于马克斯. 韦伯的“传统中国有限官僚制”之说。欧洲历史上强调官僚(科层)制与贵族(领主)制之别。在他们那里官僚制与民族国家一样都是近代现象。韦伯认为官僚制是政治理性化的产物,而理性化就是现代化。但另一方面,韦伯又认定儒教(中国文化)不比新教,不可能导致现代化。但谁都知道恰恰是中国,自古就由领俸官僚,而不是由贵族治理,那不是早就现代化了吗?为了摆脱这个理论困境,韦伯便说:“事实上,正式的皇权统辖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21根据这个逻辑,中国的官僚制只是“有限”的,只在县城里有效,言下之意,城墙外的广大乡村社会都只有“非理性”的“卡里斯马权威”。
显然韦伯这么说,本意是强调中国传统政治的“非理性”,这并不是抬举、而是贬低中国。不料时过境迁,在崇尚“小政府”与“自治”的时代,“国权不下县”成了咱们的荣耀了:“在中国,三代之始虽无地方自治之名,然确实有地方自治之实,自隋朝中叶以降,直到清代,国家实行郡县制,政权只延于州县,乡绅阶层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性力量。”22而“乡绅自治”又被理解为宗族-伦理自治,如著名家庭史专家W·古德所说:“在帝国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维护着乡村的安定和秩序”。23 (d199.com免费提供)
有人更进一步总结说:在传统中国社会,事实上存在着两种秩序和力量:一种是“官制”秩序或国家力量;另一种是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前者以皇权为中心,自上而下形成等级分明的梯形结构(trapezoid-structure);后者以家族(宗族)为中心,聚族而居形成大大小小的自然村落。每个家族(宗族)和村落是一个天然的“自治体”,这些“自治体”结成为“蜂窝状结构”(honeycomb-structure)。24因此,传统乡村社会是散漫、和谐的自然社会。皇权政治“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25。连接两种秩序和力量的,是乡绅阶层。但是,乡绅往往会偏重乡村一方,因为他们的利益主要在地方上。于是乡绅-宗族几乎成了传统乡村社会的代名词,“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西方政治社会学视角在这里落实为“国家-宗族”或“皇权-绅权”的二元模式。正如G·罗兹曼所说:“在光谱的一端是血亲基础关系,另一端是中央政府,在这二者之间我们看不到有什么中介组织具有重要的政治输入功能”。26正因为如此,国家不能有效地整合、动员乡村社会资源,致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停滞状态之中。
以这样一种眼光看历史,晚清至民国的乱世国家对乡村基层的缺乏有效控制便被看作“传统”的常态,而国家强化这种控制的努力则被视为由“传统”向“现代化”迈进的“民族国家建构”进程。然而这个进程与我国历史上多次重演的“乱世-治世”进程究竟有何异同?晚清-民国政府对乡村基层的控制有限,但在那样一个乱世,中央对省、县各种军阀与地方势力的控制不也很有限么,难道那就可以证明“传统”的国家权力达不到省、县一级?而历代王朝在恢复大一统治世的过程中强化对地方以至基层的控制,是否也具有“现代化”的“民族国家建构”意义呢?的确,从“国家-宗族”二元模式中容易导出两个推论:或者以强调文化特殊论的“宗族自治”来排斥“西方的”法治与公民权观念,或者以强调“国家压倒宗族”的“现代化”性质来论证任何形式的中央集权都是“进步的”“民族国家建构”。——在最近一次讨论会中一位学者甚至认为:商鞅-秦始皇的制度设计是非常“现代化”的,只可惜当时这种设计过于“超前”了,得不到现代技术手段的支持。
“国权不下县”之说通常不否认朝廷行使权力向农民“要钱要粮要命”,但极力强调那时的国家基本上“不管县以下的事”:不为“县以下”提供公共物品、进行福利保障、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服务义务。在他们的笔下,乡村救济靠宗族,秩序靠伦理,司法靠民间调解,治安靠乡绅,而乡绅似乎又是从草根族群的德望人缘中产生的长老,与国家官僚体制无关……总之是一切无烦于“国”,万事无求于官。然而这套说法最大的硬伤是在逻辑上完全混乱:就算上述描绘的确是实,这能说明什么呢?在一次讨论会上,一位学者大讲了一通国家对于乡里除了征收赋税差役外什么都不管,可见那时的朝廷多么开明、宽容、自由!听后笔者茫然道:您这是在褒奖传统吗?我怎么觉着像是诽谤“我大清”呢?您不是把朝廷说成强盗吧?因为常识告诉我们,凭强力抢了你的钱然后把你扔下“什么都不管”,完全不对你负任何责任,这就叫盗匪,而不叫“政府”!
这样惊人的逻辑混乱,原因就在于前述那种“无福利,即自由”的“奈斯比特联想”。一些西方汉学家把他们在宪政制度下非福利国家即自由放任的思维习惯套用到了帝制中国。但是很显然,除非你能证明国家无“权”向“县以下”派粮派款,农民也无责纳赋当差,否则所谓朝廷“什么都不管”云云即便是真的,证明的不过是“国责不下县”、“农权不上县”而已。而有权无责的朝廷犹如强盗,难道不比权大责亦大的“福利国家”专制得多吗?有责无权的农民纯属苦主,难道不比罗斯福的国民悲惨得多吗?
老实说笔者对“传统”的评价还没坏到这种地步。在我看来一般而言只要不是极端的昏暴之君,对“县以下”还不是只知搜刮然后“什么都不管”的。起码若干朝代的荒政就颇有可言者。像那三年“人祸”那样由于极度的“国责不下县”、横征暴敛之后“什么都不管”导致在和平无灾时期饿死那么多人的事,一般是不会发生的。但是那“国责”虽然不是一点没有,比起“从摇篮到坟墓”的瑞典,比起罗斯福新政,比起罗马的“面包与马戏”,乃至比起都铎英国的《济贫法》都很难并论。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历史上就有“小政府”传统也不是不可以。但不能混淆的是:这是“责任小的政府”,而决非“权力小的政府”。
“国权不下县”之说的另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传统时代似乎县以下没有正式领俸的官员。有些人还以此作中外对比,说例如英国都铎王朝有多少官吏,而中国那么大,官吏也只有多少。这样的说法太可疑了。首先如前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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