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制时代的政府权力与责任:关于“大小政府”的中西传统比较问题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2
其次,正如东汉安帝在诏书中明确指出的:“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乡吏因公生奸,为百姓所患苦”。27中国历史上很多朝代都有国家给予报酬的乡官乡吏,“县下无吏”说过于夸大。28而且也不能说不设领俸官吏就表明“国权”不及、乡村自治。我们人民公社时代大小队干部都是在村里挣工分的,只有公社干部拿国家工资,你能说那时国家权力只及于公社,公社以下是“自治”的?
其实中国本土学者梁方仲等先生早在30年代就对古代乡村治理作过总结,大意谓:唐以前是“乡官制”,唐以后是“职役制”;前者领俸位尊,是肥差,后者则是官府强制征来的苦差使。这个说法虽然过于简单——其实乡官与职役,或者更准确地说,乡吏与乡役,往往是并存的两种办法,唐前有乡役,正如唐后也有乡吏,尽管孰轻孰重以时而变。而且这个说法也没有考虑到乡绅的作用——但是大体还是成立的。可是韦伯之风一旦东渐,许多论述者便大谈起“县下无吏即自治”来。却不细究县下是否真无吏?无吏是否即自治?
老实说,从人之常情讲,国家拿钱雇人(领俸官吏)办事,比之国家一毛不拔而可以强行抓人办差,应当说后者所体现的“国家权力”无疑更加厉害、更加专制。而我们一些论者不知根据什么逻辑,却以为都铎王朝靠领俸官吏进行治理才是“大政府”,而在领俸官吏之外更可以强行抓人充当职役的,则是宽仁无为的“伦理自治”!如果把这种逻辑推到极端,那岂不可以说:现代公民国家花钱雇人干公共工程是一种专制之举,而秦始皇大量抓人无偿作苦力修阿房宫骊山墓,意味着那是个“民间自治”国家?不过如果讲到“国责不下县”,职役制倒的确是登峰造极:国家不仅对臣民的福利不负责任,连给干“官事”的人一碗饭吃的责任都不负!
当然,“乡官—职役”的说法之严重不足,在于它忽视了乡吏与乡役之外的第三种乡村治理力量,即乡绅。自张仲礼以来乡绅研究倍受重视,乡绅往往被描述为乡村“自治”力量,如果与20世纪60年代的人民公社干部相比,这样说或许有点道理,但是如果与中国以外其他古代文明中的贵族与村社首领、与科举—乡绅制度以前我国“鄉举里选”察孝征贤产生的士族大家相比,就决不能这样说了。乡绅之不同于科举时代以前的郡望士族,就在于他们完全是作为个人,而不是作为乡里宗族的代表,排除了德望人缘因素而直接接受朝廷的智力测验与录用,从朝廷那里而不是从乡土关系中得到巨大的利益——尤其在明代,乡绅的优免权益可谓登峰造极,远非微薄的正式官俸可比——凭什么说他不代表朝廷而代表乡土利益?乡绅作为在乡候补或致仕回籍的“不在任官员”虽然不像乡吏在本乡职有专责,但毕竟也是大一统权力体系中人,不能自外于“法术势”,“吏”根深厚,甚于“儒”风。因此我们虽然不能完全否认乡绅的乡土意识——尤其到清代,由于朝廷削弱了绅权,东南市场兴起,宗族活跃,法家传统弱化,乡绅的地方色彩确有增加。——但总体而言,中国唐以后“乡役加乡绅”的国家权力控制比之此前主要依靠“乡吏”的控制,无疑是更强而不是更弱了。
的确,在很大程度上,传统朝廷向臣民行使的权力——派粮派款拉丁抓差等等——可以说无远弗届,不仅毫无疑问地延伸到了“县以下”(谁都知道当时的“国家”主要不是靠工商税、靠县以上的市民,而是靠“田赋钱粮”,即靠县以下的农民养活的),而且达到了“任是深山更深处”——只要稍微有点古文化素养的人都对古诗词中充斥的这类描写不会陌生:“桑柘废来犹纳税,田园荒尽尚征苗。……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因供寨木无桑柘,为点乡兵绝子孙。还似升平催赋税,未曾州县略安存。”29“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一日三遍打,不反待如何!”等等。
但另一方面,如果从承担义务、提供公共物品及履行社会保障与福利责任的角度讲,则“国家”的作用又岂但没有延伸到“县以下”,就是在县以上,乃至在“闹市”里,人们也很少见到国家提供的福利在哪里。《增广贤文》、《名贤集》等传统蒙学著作都有“贫居闹市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的说法。直接的意思是指人情冷漠世态炎凉,但也确实反映那时的“闹市”毫无“福利国家”的踪影。杜甫著名的“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之句,反映的也是城市情况30,足见公共服务不足、社会保障缺乏并不只是“县以下”的情形。但是谁能说那时“国家权力”在县以上也不存在?请读读《卖炭翁》吧,那幅国家统制市场、强行统购统销的图景不是很典型吗?
总之,那时传统“国家权力”,亦即专制权力并非不及“县以下”,而国家的公共服务责任也并非尽之于“县以上”。国家对于社会的作用根本不是一个强弱问题,而是一个性质问题,不是国家管事管到哪一级(县,还是乡村等等)的问题,而是在各个层次都存在着有权无责、权责不对应的问题。国家无论对于县以下还是县以上都予取予求,行使专制权力;而至少以现代福利国家的标准看,那时的“国家”无论对于县以下还是县以上又都不闻不问,拒绝服务责任。这种权大责小的状态影响堪称深远。
无福利,更无自由:既“惩贫”又“抑商”的法家传统: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中是含有一些契约国家的因素的。早期儒家强调“君君臣臣”,君要履行君的义务,臣才能尊重君的权力。而早期儒家还有若干社会保障方面的论述,如“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颜师古注:令习事也);……五十可以衣帛,七十可以食肉。”31这也可以看作中国式的古代“福利国家”思想。
但是中国自始皇以后“百代都行秦政制”,法家专制或“法道互补”一直是实际上的主流。汉武帝开始尊儒,但汉以后的传统制度基本上还是“儒表法里”。其君权不像罗马帝国那样是在共和制遗产的基础上用福利讨好公民换来的,而是“强者政治”战胜“长者政治”、编户齐民社会战胜族群社会的结果。32所以虽然同样被称为“专制”,秦皇汉武的国家观与罗马皇帝尼尔瓦、图拉真的国家观其实相距甚远。汉高祖说“某之产业,孰与仲多”,前蜀王建自称“提三尺剑,化家为国”,都公然视国家为己家产业。他们自然不会对臣民“自由放任”,但又哪里懂得什么“福利国家”?正如儒者黄宗羲所说,他们的“福利”概念就是“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33!《商君书》、《韩非子》这类法家著作集“法、术、势”之大成,可以说是权力意义上“大政府”的教科书,但说它们同时也是责任意义上的“小政府”纲领,同样恰如其分。这些书不仅对国家责任、社会福利几乎不置一词,不会操心老百姓的“面包与马戏”更不会管他们的“摇篮与坟墓”,而且赤裸裸地以民为敌:“国强则民弱,民强则国弱”;“足民何可以为治”;善治国者要使民“家不积粟”而“利出一孔”地归于统治者。如此等等。
这种统治方式的权大责小的确是世所罕见。在奈斯比特这样的人看来,瑞典是典型的“大政府”。然而咱们的秦始皇可以焚书坑儒、株连蔓抄、挟书弃市、非今者族,瑞典国家可以这样做吗?强秦有权管制信息,“博聞辨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居游於百县,则农民无所闻变见方”,“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务疾农。”34瑞典政府有这个权力吗?朝廷可以管制国民,“使民無得擅徙,”“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奔亡者无所匿”,35瑞典政府做得到吗?咱们的皇上可以禁止迁徙,也可以强制迁徙,“至遣吏兵,发民禾稼,发彻屋室,夷其营壁,破其生业,强劫驱掠”;“民之于徙,甚于伏法;伏法不过一人死耳,诸亡失败货,夺土远移,……类多灭门,少能还者”。36瑞典国王或首相有这种能耐吗?帝制的中国常常“山泽江海皆有禁,盐铁酒茗皆有禁,布绵丝绐皆有禁,关市河梁皆有禁”。37而如今西方哪一个“福利国家”能干得了这种事?
但是的确,瑞典政府要为国民的生老病死操心,承担“从摇篮到坟墓”的责任,秦始皇哪能管这些闲事!何止瑞典,当今哪怕是最“无为而治”的自由主义政府,就说美国吧,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都非常可观,相形之下我们的历代王朝的确更像是“管事最少的政府”。虽然前述古书中也有“七十以上上所养,十岁以下上所长”的说法,却从来没听说哪个朝代真的搞过。都说中国人传统上特别重家庭,其实这与其说是国人父慈子孝道德特高尚,不如说恰恰是由于国家的福利保障功能特别差。但是,中国的皇帝们虽然非常乐于把公共服务责任推卸给民间,推卸给家庭、家族以及诸如此类的组织,却从来不愿意、而且非常忌讳这类组织拥有公共权力。“强宗右族”在历代都是个贬义词。秦汉法家有强制分异、“不许族居”之法,北魏有“废宗主,立三长”之举,明代“浦江郑氏九世同居”,被朱元璋怀疑为“以此众叛,何事不成”而欲诛其族长,清代官府在赣粤等大族聚居地区几次试图毁祠追谱、强分族产。这种“管事最少”却擅权最甚的体制,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大障碍。
尤其应当指出的是,我国传统法家在发展“无责任的强权”方面还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反福利理论。秦之法家不仅没有济贫的责任意识,而且公开以强权对贫民厉行迫害。韩非就认为“贫穷者,非侈则惰也”,救济他们就是“夺力俭而与侈惰”。38因此政府根本不该救济他们。不救济也罢了,法家还认为必须剥夺他们的自由,免得他们在社会上游荡给法家制度优越性抹黑。因此商鞅变法时就公然规定要对贫民实行强制收容##(“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将他们当作罪犯与盲流来惩治,抓起来罚赎或者服苦役。后来的秦律中更是对穷人贱辱备加,不是视为“赘婿”39,就是骂作“人貉”40或者置为“闾左”41,并对这些非奴非盗、唯一的罪过就是贫穷的弱势群体规定了一系列惩罚。
正是由于法家这种惩贫之法给贫弱者雪上加霜,与福利保障制度恰恰相反,所以后来汉唐诸儒无不认为法家的“秦政”是社会上的两极分化,即所谓“兼并”之弊的罪魁祸首,他们把“兼并”之泛滥归罪于商鞅与秦政“信并兼之法”、“尊奖兼并之人。”42但是应当指出:法家的“惩贫法”虽然与“福利国家”的济贫法正相反,却不能说这就是“自由放任”。法家的确鼓吹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主张,即所谓“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权力)。”43但弱肉强食不等于“自由竞争”,更与公平竞争无关。事实上法家和历代的“法儒”都强调经济统制与国家垄断,而反咬儒家放任了“兼并”。如“北宋的商鞅”王安石,就指斥“俗儒”过于自由放任,要对“兼并”狂潮负责:“俗儒不知变,兼并无可摧;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阖开。”44
所以要说谁应当为传统中国历史上的所谓“兼并之弊”负责,首先应当弄清这“兼并”究竟是怎么回事。如果就平民间“自由市场竞争导致两极分化”式的“兼并”而言,这种兼并历来没有法家渲染的那么严重。而就所谓“因权势以求利”45即马克思所说的“以统治与服从关系为基础的分配”而言,法家的确是使这种“兼并”恶化乃至多次酿成社会爆炸的罪魁。原初意义上的儒家虽然并无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与社会民主概念,但相对于法家而言,他们还是既讲点“国家不与民争利”的小自由,也有过前述“古代福利国家”的言说。而这两点恰恰都不为法家所容。问题的实质在于:法家既仇视自由也仇视平等,所以法家体制下是既不容“福利国家”亦不容“自由市场”的。秦律的惩商与惩贫同样严酷:在这个有权无责的朝廷看来,除官家之外无权势的富人都是奸商,朝廷有权抄没其财而无责保护其产;无权势的穷人都是盲流,朝廷无责救济他们而有权抓捕他们。当代那些为“福利国家还是自由放任”而争论的左、右派怎么能理解这样的逻辑呢?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