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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制时代的政府权力与责任:关于“大小政府”的中西传统比较问题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2
37 石介:《石徂徕集·明禁》
38 《韩非子·显学》
39 《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二年条《集解》:“谓居穷有子,使就其妇家为赘婿。”《汉书·贾谊传》:“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师古注曰:“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可见所谓赘婿,就是无钱娶妻的穷人出赘者。他们唯一的罪过就是贫穷。战国时最早搞法家改革的魏国,就已把赘婿与商贾并列为惩罚对象。魏律认为赘婿“弃邑居野”,“率民不作,不治室屋”,亦即属于游手好闲的盲流,因而要立法贬入贱籍。商鞅、韩非发展了这种说法,从而形成秦律中谪发罪人、商贾与赘婿的一套做法。
40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人貉”之罪名,于振波先生考曰:“貉是一种穴居动物,因为不擅长掘土,‘一般利用其他动物的废弃洞穴或营巢于树根际和石隙间……北方貉在冬季有蜇眠习性’ 。貉的这些特性与‘懒惰’、‘寄人篱下’之类的字眼儿很容易联系到一起。……要之,‘狐貉’为当时骂人习语。明乎此,鉴于法家对贫民的偏见,我们把秦律中的‘人貉’理解为‘像貉一样懒惰的贫民’大概是符合原意的。(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五章第二节)
41 史载“暴秦”苛政有征发“闾左”之条,而“闾左”意为居于闾里之左的“贫弱”。但何谓征及“闾左”则有相反的两种解释。一说秦律本是役富释贫的,但后期役繁徭重,“富者役尽,兼取贫弱者也。”(《史记索隐》)照此说来“闾左”本来还属于受照顾的,只是后来征发越来越多就照顾不到了。又一说“谪戍”即惩罚戍边,不属于正常的徭役征发,而是秦朝对于某些罪、贱身份者的一种惩罚政策。按照汉初晁错的说法,“谪戍”的征发次序首先是罪吏、赘婿和贾人,然后扩大到曾经经商者,再扩大到曾经经商者的子孙,最后才“入闾取其左”,即凡贫弱者都在被谪之列。这就不是缩小照顾面,而是扩大惩罚面了。前引于振波书认为:“秦律既然视贫民为‘惰民’,那么罚贫民去戍边也是顺理成章之事。”笔者认为言之有理。况且晁错去秦未久,又是留心秦弊的有识者,其言也应比距秦已远的司马贞之说可信。
42 《汉书·贾谊传》,卷四十八,中华书局,1975,2244页;崔实:《政论》,引自《通典》,卷一,商务印书馆,1935,12页。
43 《韩非子·五蠹》
44 王安石:《兼并》,载《王临川集》,卷四,商务印书馆,1933。
45 《盐铁论·刺权九》(d199.com免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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