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守望相助”到“吏治应以团练为先”——由团练组织的发展演变看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的互动关系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2
嘉庆年间办团得力者,一为南充曾公,一为梁山方公[24] 。
南充曾公是指四川南充县令曾自柏,其办团之法被作为典型在全省推广。“南充团练办法”对团练旗色号衣、武器装备、演练阵法、奖惩措施等均做出详细规定。团内有“健足探报”四名,轮流走探,传递信息。团练议事机构为“聚集公所”,无事合一团之人,或分两班三班,议定单双日期,轮流在公所演习武艺;有事则听候县令派遣,协力堵御。各团同县署密切联系,每团须有人常驻县城平匪局内,凡有团内应行之事,随时禀明。相距县城二十里外各团,定期于附近要隘处齐集会哨,或施放枪炮,演练武艺。[25]
梁山方公是指四川梁山县令方积。他在“南充团练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团练章程。“梁山团练办法”要义有四,即“操练乡兵”、“修凿城池”、“设法储粮”和“广修山寨”[26] 。“梁山团练办法”以保甲为基础,使团练组织更加严密化、系统化,规定:“每一保正所管之地为一团,又合数保正或十数保正之地为一大团”。同时对团长与团勇的条件资格也做出界定:团长虽不拘限资格,但必须在当地具有崇高声望,“为一方之仰望者”;团勇的年龄为十岁以上、五十岁以下,无论是否绅士之家,有无田产者均可充当。[27] (d199.com免费提供)
通过分析嘉庆年间的团练章程,可以看到,团练并非由代表基层社会利益的地方绅士所领导,其权力掌握在县令手中。如“南充团练办法”中强调团总团长的任命必须经过县令发给“领牌”;各团须派专人“常往本城平匪局内”,随时“与县署声息相通”;各团或团与团之间须在县令监督下定期聚集演练等。值得指出的是,团练章程中并未明确规定筹措经费的来源及途径。按照龚景瀚的设想,“所有筑堡挖壕、建仓买粮、置备军械、一切守御器具及搭篷盖屋之费,银皆官给,交堡寨长司其出入”,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以梁山县为例,县署根本没有能力提供办团经费,甚至地方日常事务亦需绅董给予财力支持。如在修凿城池问题上,梁山县旧城“高仅盈丈”,且“无壕可恃”。为稳定民心,办团时特意“将县之旧城普加三尺五寸,平处俱挖长壕”。县令方积“传集本城殷实绅耆约保人等”捐石捐木,竣工时尚欠工价“三千余金”。又如储粮,梁山县城内设有常、社两仓,“共收贮谷两万石有零”,“除奉文碾运军米及支发本地乡练口粮外,见仅余谷一千二百余石”,仓廪如此空虚,只能劝谕“附近城郭居民,令其将存谷余石先事运贮城内”。可见,嘉庆年间的团练组织尽管以上层政权为主导,但在最基本的经费问题上,仍不得不依靠基层社会得以完成。这一时期国家政权对于基层社会之主导地位已出现了微妙的调整与变化,但因白莲教起义旋即被清军与团练势力联合镇压,这种趋向并未得到充分的显现。
三、“吏治应以团练为先”: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的关系发生错位
尽管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团练组织管理,但团练势力真正崛起却在清咸同年间。对这一引人注目的变化,有些学者甚至认为其代表了“传统国家的崩溃”与“中国近代史的开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8] 。
咸丰初年(1851),太平天国起义在广西爆发。咸丰帝沿袭先皇嘉庆的思路,认识到必须充分动员基层社会武装,令“官军全力攻剿,壮练分段兜擒”。其中官方主导地位不得有丝毫动摇,降旨“湖南云贵各处官兵加以壮练”,均由提督向荣“策遣进攻”[29] 。然这种由绿营将帅统领的团练并未在战争中真正派上用场。于是,工部左侍郎吕贤基上奏,请将团练之事专属地方巡抚办理,理由为“广西贼匪之扰在内地,与外寇异;平外寇责在将帅,平内寇责在巡抚。”吕贤基认为,抵御之道“固在能杀贼匪,尤在保卫居民;不恃多调官兵,而恃团练乡勇”,因此必须加强坚壁清野,以守为剿:“各村各乡自为团练,令众人共举绅士之公正有谋略者为首,择险要之地共结为寨。其平原旷野零星散户则并入寨中;凡州县交界及邻省交界之处皆据险结寨以为固守,守之而耕种于其内。贼至,则入寨自保而乘间出击;贼退,则各寨截杀而不穷追。”[30] 面对太平军战无不胜之势,力行“坚壁清野”一时成为清廷内外朝臣的共识,言事者屡次上陈。如前任太常寺卿唐鉴上奏“广西用兵请饬立民堡收恤难民”;大学士卓秉恬上呈嘉庆年龚景瀚“坚壁清野”之议;钦差大臣周天爵亦奏实行保甲卫民之法。[31] 大臣们普遍认为,“从前川陕教匪滋事,堡寨建成,然后殄灭。现在广西剿匪亦惟深沟高垒,人自为兵,各保藩篱,守望相助。”他们大量例举嘉庆年间的成功经验,如明亮“于大镇市劝民修筑土堡,环以深沟,其余或十数村,数十村为一堡”;长麟“守我有民一粮之区,逼贼归入无人无食之地”等。[32]
咸丰元年(1851)至咸丰二年(1852)正月,咸丰帝迈出了办理团练事务的第一步,即清理保甲。他数次颁布上谕,要求各地督抚“力行保甲并呈明章程”。
表1 咸丰初年各地清理保甲一览表
地点 时间 办理情况 史料来源
江苏 咸丰元年二月 两江总督陆建瀛奏查复现办保甲情形并附章程。 《清文宗实录》卷27
安徽 咸丰元年四月 护理安徽巡抚蒋文庆奏报保甲情形,酌议团练章程。 《清文宗实录》卷32
广西 咸丰元年五月 广西巡抚周天爵奏编查保甲完竣,并刊有保甲章程。 《清文宗实录》卷33
湖南 咸丰元年五月 湖南巡抚骆秉章奏遵旨饬属力行保甲并呈明现办章程。 《清文宗实录》卷33
云南 咸丰元年五月 张亮基奏遵旨饬属力行保甲并呈明现办章程。 《清文宗实录》卷33
广西 咸丰元年五月 广西贼匪肆行,节经降旨,饬令通省居民举行团练, 《清文宗实录》卷34
广西 咸丰元年六月 邹鸣鹤、严正基拟定章程,前往各郡办理团练。 《清文宗实录》卷35
浙江 咸丰元年六月 常大淳奏议保甲章程,开单呈览。 《清文宗实录》卷36
福建 咸丰元年七月 裕寿奏福建现办保甲章程,开单呈览。 《清文宗实录》卷37
四川 咸丰元年七月 四川总督徐泽醇查明传省保甲情形并拟保甲章程三十二条。 《清文宗实录》卷38
陕甘 咸丰二年正月 陕甘总督舒兴阿奏议保甲章程,开单呈览。 《清文宗实录》卷51
如上所述,咸丰初年各地普遍制定清理保甲章程,而战事激烈地区如广西等省份则已开始大规模兴办团练。
在咸丰帝的脑海中,“保甲行于无事之时,团练行之有事之日”[33] 。因此,在各地清理保甲后,咸丰帝迫不及待地迈出第二步,即举办团练。咸丰三年(1853)三月初六日办团上谕的颁布,标志着全国大规模兴办团练的开始。
上谕全文如下:
前有旨令各直省仿照嘉庆年间坚壁清野之法办理团练,令武英殿刊刻明亮、德楞泰筑堡御贼疏、龚景瀚坚壁清野议及示谕条款,颁布通行,复令将两年两次一并刊刻冠诸简端。本日据惠亲王等奏业已刊板刷印,装成样本进呈,著即颁发各直省督抚广为刊布,督同在籍帮办团练之士绅实力奉行,各就地方情形妥为布置,但期守卫乡闾不必拘执成法,团练壮丁亦不得远行征调,保民而不致扰民,行之日久方无流弊,一切经费均由绅民量力筹办,不得假手吏役,如地方官有籍端科派、勒捐等弊,即著该督抚严参。至各省所保绅士人数众多,其中如有办理不善,不协乡评及衰老不能任事者,该地方官查明即令毋庸管理。至近贼地方绅民团练尤须官兵应援,方足以资捍御。统兵大臣即该督抚等务当相度缓急,拨兵策应,俾兵民联为一气,庶众志成城,人思敌忾,蠢思群王,不难荡平也。将此谕令知之。钦此。[34]
咸丰帝在上谕中明确规定,所办团练壮丁只能保卫地方,“不得远行征调”,这意味着清廷不愿看到基层社会出现高度军事化局面,换句话说,仍将剿灭太平天国的希望寄托于经制军队——绿营与八旗身上。然而事态发展却与咸丰帝的初衷大相径庭。一方面,清朝军队不堪一击;另一方面,团练势力极度膨胀。如山东团练多次出现“强梁抗官”之事。齐河团总郭少棠“焚掠三河团村寨二十余处”;惠民练首王玖“一月六围郡城,官吏不得踰城阕”[35] 。练总练首以办团为由,公开抗税:“民间籍口办团,抗粮聚众,殴官围城”,团总、团长则“按亩摊钱,制械储粮,团费倍蓰正赋”[36] 。地方绅士纷纷“假团以济其欲”,“籍以渔利禁贿,武断乡闾”,甚至出现“武生、文童、职监、以及胥吏、钳徒、下贱自跻于绅,挟众以号令一邑,肆其贪暴而生杀由之,官与绅皆无如之何”[37] 的状况。
有些地区甚至出现团练凌驾于官府之上,或取而代之现象。刘德培本为山东淄川县革职生员,因率众闹槽被官方通缉,藏匿于临淄李金鳌私团内。刘德培借“郡邑办民团”之机自立为团长,“以催赔捻抢永和当货为词,集穷民淄川城外”,城内永庆、永和等商铺决定偿还。知县麟盛判定先赔偿三成,刘德培当场要求抽取一成做为团费,众人敢怒不敢言。率团驻扎城中般阳书院,“比户勒捐”,俨然成为一县之主。知县麟盛无奈,只好乞病辞职。其后新县令李凤韶就任,绅民吏胥多数已逃亡,凤韶又另募新勇百余人。然城中多为刘德培耳目,“官廨动息辄知”。县令李凤韶只好与城汛千总李鸿图三至刘处,“晓以厉害顺逆”,这才使“德培引众出城”。[38]
至于办团之法,尽管要求“不必拘泥”,但总体上还是沿袭嘉庆成法,不外乎筑堡御贼、坚壁清野和举办团练三途。
与前代不同的是,咸丰时期将“坚壁”与“清野”加以区分,其中更强调“坚壁”。所谓“坚壁”,即修筑寨堡。“守在境外,固为上策,倘贼已入境,凡我大小村镇毫无障蔽,彼得四面冲突,殊难守御,是不可不用坚壁之法”。若本村原有城堡,只须修整如法便可议守;否则必须增设壕垒。“于围村二三丈外挖土七八尺深,一丈宽,作一壕。即将所挖之土筑于壕之内岸作垒”,“垒内加筑土阶,一层其高以人立,土阶两臂可高出垒外为度,以便施放鸟枪、抛掷砖石以击贼”。守垒之法以各门为要,“须多派练勇分守,如环无端,约隔五尺一人,分两班或三班更替”;“如邻村被围,我亦必约同左近团勇前往救应”。所谓“清野”,即将粮食蔬菜等尽收寨中,如不能尽取,即纵火焚之。“贼自远来,不能携数日之粮,专以抢掠为食。我处处有备,贼必无所得”。[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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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坚壁清野”所收实效来讲,其带有明显的季节性。如河南省自举办团练以来,大县堡寨有二百余所,小县堡寨亦逾百所。有敌来犯时,男女牲畜、粮石资财等皆进寨中。然严冬之野易清,夏秋之野却不能清:“禾稼垂熟之时,人可捋穗而食,马可驰衔而跑”。“近日贼情狡狯,所至之处,多不发火,小民无从警觉。贼骑已至,始谋迁徙,为无及矣”。[40]
各地所定团练章程,与咸丰谕旨多有不符。以安徽宿州为例,该“团练章程”由三部分构成,即道光二十三年(1843)所订《原定条款二十一则》、《续定条款十三则》和咸丰三年(1853)所订《推广条款》[41] 。宿州团练章程明显体现出以基层社会为主导的特征。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第一,从经费来源看,办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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