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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冲突及其对国际社会的影响

发表文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21


   

族群冲突的持久性
据对1988年发生武装冲突国家的调查,全世界111场冲突中, 有63场发生在一国之内,而36场则报道为“组成新国家的战争”——也就是说,这些冲突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为某一族群或地区要求自治或分裂的反对派集团(注:Peter Wallensteen(ed.), States in Armed Conflict 1988,Uppsala:Uppsala University,Department of Peace and Conflict Research,Report No.30,July 1989.)。近些年来,国际上那种国与国之间的古典式战争次数正在减少,而国内冲突则日益增加,特别是在第三世界国家中。另外一则报道告诉我们:“国家杀害族群或政治集团成员,造成人员伤亡,比所有其他殊死斗争造成的伤亡的总和还要大……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平均每10年就有160 万到390 万非武装平民死于国家政府之手……”(注: Barbara Harff and Ted Robert Gurr ,'Genocides and politicides since 1945:evidence and anticipation',Internet on the Holocaust and Genocide,Jerusalem:Insti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Holocaust and Genocide,Special Issue 13,December 1987.)
尽管有这些证据,多年来,研究和平、冲突及国际关系的学者仍然对族群冲突关注不够(注: Kumar Rupesinghe, 'Theories of conflict resolution and their applicability to protracted ethnic conflicts',in Kumar Rupesinghe(ed.),Ethnic Conflicts and Human Rights,Oslo:The 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Press, 1988; also Michael Banks,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iscipline:asset or liability for conflict resolution? ' in Edward E.Azar and John W.Burton (eds),International Conflict Resolution:Theory and Practice,Sussex:Wheatsheaf Books,1986.)。他们把更多的精力用于研究国与国之间传统形式的冲突。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许多学者以为族群对峙只是一国的内部事件或者只与独裁的或压制性的政体有关,或者只不过是更大冲突的副产品而已。
族群冲突及其理论
从理论上说,无论在冲突研究的通常分析模式或是在变化和发展的社会学研究中,族群冲突都难以找到位置。数十年来,所谓的“现代化”范式主宰着社会科学家的大脑。而按此观点,从传统到现代、从简单到复杂、从“特殊”到“普遍”的社会变化过程,全都套用韦伯传统中由帕森斯提出的概念。在这种理论框架中,族群问题属于“特殊”或前现代世界,从而被排除在现代化进程之外。如果确有族群问题出现,它们也被视做阻碍变化的“绊脚石”,或由于“现代化的不完全”而造成的后果,因此在理论研究上无足轻重。另一个类似的论调是“国家生成”理论,它强调亚国家单位转变的多方面特性及凝聚为一个政体的诸种向心力。因此,族群问题在更广义的变化过程中仍被视做障碍。
其他一些研究方法将族群冲突与经济利益联系起来。冲突集团往往便是社会阶级,分别按其在生产系统中所处的不同地位而加以界定。凡属决定社会或国际权力组合的社会生产关系至高无上的场合,族群问题看来便无疑只能是次要角色(注: For a recent conceptual approach to social relations of production,see Robert W. Cox,Production,Power,and World Order:Social Forces in the Making of History,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7.)。
所以我们看到,一般说来,自由主义、功能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对冲突与发展的研究忽视了族群问题和族群冲突的重要性(注: For an earlier critique of this neglect see Rodolfo Stavenhagen, 'Ethnodevelopment: a neglected dimension in development thinking',in Raymond Apthorpe and A.Krahl(eds) , Development Studies:Critique and Renewal,Leiden:A.J.Brill,1986.)。结果是很难找到切实有用的理论模型指导这些当代问题的研究(注:A major contribution in this field,with strong emphasis on social psychology as an explanatory factor,is Donald L. Horowitz,Ethnic Groups in Conflict,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5.)。
冲突中族群的类型
为了将族群冲突置于适当的位置上来考察,有必要简略介绍不同族群在其中交互作用的大框架。在此之前,为了便于讨论,又须首先给“族群”做起码的界定。因为这个词在文献中使用得相当随意,而对此概念通常又没有一致的看法(注: A useful tool in ethnicity research is Fred W.Riggs(ed.),Ethnicity.Intercocta Glossary.Concepts and Terms used in ethnicity Research, Honolulu: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Council( International Conceptual Encyclopedia for the Social Sciences,vol.1),1985.)。简单说来,族群被认为是一个自身或他人按族群标准划分的群体,就是说具有某些共同的基本特征,如语言、宗教、部族、国籍或人种,或以上特征的组合,而被确认的一个群体,群体内的成员互相认同。诚然,这个定义引起的问题不少,回答的却不多;但就本文的论述而言,还是很有用的。
如此界定的族群在不同的场合与情况下也可视之为民族、民族国家、部族、少数民族、部落或居民体。通常,可根据它与其他类似的群体或国家的关系而得到确认。事实上,许多族群冲突产生于某一族群在更广泛的社会中的地位变化。以下试列举若干常见的不同情况。
1.自己确认为多民族国家之内的不同族群,有的按语言来确认其存在(如在比利时和瑞士),有的则是按宗教(如锡克教徒、回教徒和印度教徒在印度;基督教徒和回教徒在黎巴嫩)或国籍(如在苏联)或人种(如在南非)确认其存在。在这些场合下,族群与占主体地位或人口大多数的民族不同,它们享有或不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而且它们通常是处于少数和非主体地位。
2.族群存在于某个国家,而该国从未正式确认其民族组成是多元的,如在法国、日本、印尼、土耳其、葡萄牙和许多非洲国家。在这些国家中,少数民族可能聚居在一定区域内,比如法国的布列塔尼人和科西嘉人,英国的苏格兰人和威尔士人;或属于不同人种(如美国的黑人),不同宗教(如埃及的科普特基督教徒或伊朗的巴哈依派回教徒),讲不同语言(如阿尔及利亚的贝贝尔人),属于不同部族(如在阿富汗);或同时具有以上基本特征中的若干种。
3.某国中的少数民族认同于邻国的与他们有亲缘关系的主体民族(如罗马尼亚境内的匈牙利人、保加利亚境内的土耳其人、南斯拉夫境内的阿尔巴尼亚人、美国境内的奇卡诺人)。
4.众多的族群聚居在一个国家,其中无一占主体地位。特别是在新近独立的原殖民地国家,其国家本身相对来说比较软弱,是人为造成的。在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大多是这种情况。
5.少数民族跨国而居,而在国界两边都处于少数地位,如在东南亚一些国家边境地区的居民,西班牙和法国交界地区的巴斯克人和中东的库尔德人。
6.由于广泛迁移而造成的族群移民和难民,特别是由第三世界一国迁入另一国或迁入工业化国家。而在早期数个世纪,欧洲殖民者移居世界各地,他们的后代如今在许多国家形成族群(有的处于少数民族地位,有的则成为主体民族)。近几十年来,移民浪潮倒流,第三世界移民涌入早期欧洲移民建成的世界性大城市,在许多国家形成族群聚居的国中之国,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和文化问题。
7.土著部落居民形成的特殊类型的族群。通常他们被当做少数民族。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于特定的历史环境:他们被征服而纳入新的国家组织,以及他们对自己的土地和领土的眷恋,对种族灭绝和同化政策的长期反抗。土著居民主要生活在南北美洲、澳大利亚、新西兰。但是许多南亚和东南亚的部落居民现在也被认为是土著,极北地区的因努依特人和萨米人也是如此。
这一概略分类并未穷尽各种族群交互作用的一切可能的场合,所列举的各种类型也可能并存或交叉。但这不失为一种可以辨识族群冲突背景的有用的方法(注: On indigenous peoples, se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Issues, Indigenous Peoples:A Global Quest for Justice,London:Zed Books,1987.)。
族群冲突的不同情况
“族群冲突”这个术语的实际含义包括了诸多不同的情况。事实上可以争辩说族群冲突并不存在。存在的是以肤色、人种、宗教、语言、民族起源等民族特征加以确认的不同人群之间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冲突。这些民族特征常常掩盖着其他更突出的特点,例如阶级利益和政治权力之争。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这些特点才是冲突的更为重要的原因。但确实也有这样的情况,即民族上的差别被有意识或无意识地用来识别对抗各方——特别是它们往往成为强有力的动员符号——这时,民族性确实成为冲突的性质或动力的决定性因素(注: See Rodolfo Stavenha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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